烧纸上坟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1万元
因上坟烧纸不慎将树木烧毁,周某被土体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王某1万元的判决。
2016年2月,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村庄路边上坟烧纸,不慎着火,将王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烧毁。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给付自己经济损失1.6万元。周某辩称,王某种的树未成活,且未全部烧毁,王某有责任将其承包地上的干枯野草和干枯已死的树苗及时清理,做到尽职责任人,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与周某均到场参与勘验,并对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现周某主张王某被烧毁树木在起火之前就已死,但其提供的照片系着火之后的照片,无法证明起火之前树木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中争议部分价值为8015元,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叙述的着火点及燃烧范围,依据生活经验,酌定其中40%损失与起火有关。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涉案人虚假陈述 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被罚
“张某向本庭书面保证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处罚,但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3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作虚假陈述的张某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这是该院打击当事人庭审中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当天江北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时,张某称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但未能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而被告李某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账号,在收到张某的10万元汇款后立即交给了案外人。
承办法官详细询问双方款项交付当日的情形,调取了李某及案外人的银行流水,并向张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面对证据,张某随即改口承认李某确实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张某的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偷用他人手机给自己转账 犯盗窃罪获刑2年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卿某趁人不备使用他人手机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犯下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卿某在六安市和谐嘉苑小区某房屋内趁被害人黄某离开时,登录其手机银行,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8万元,之后关闭手机外逃,并将其中1.4万元挥霍。
在得知被害人黄某报案后,又将余款6.6万元转入黄某朋友王某账户,由王某代为返还给被害人。
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卿某主动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卿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结合其部分赃款已退还,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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