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 《规定》)。《规定》 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鉴定意见存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规定》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定义为:“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而“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情形。一是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收集证据的,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官主持下进行勘验或检查; 或就需要鉴定但无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二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及其他必要情形时,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是检察院在法院决定开庭后,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准备工作。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公诉人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
四是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此外,检察院在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或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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