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2018年04月11日 B05 :前沿观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186

  □郑晶晶

  近年来类似利用网络传播负面虚假信息引起民众恐慌、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越来越多,对该类行为的司法认定应予以重视。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使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案的判决对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上海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法人,“校学居上海”为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为提高微信公众号关注度,为公司融资创造条件,2016年11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网络上搜集关于闵行教育的负面报道和评论,并雇佣两名在校大学生汇编与排版,在未核实网络报道内容真实性的情形下,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名为“闵行教育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细数闵行教育七宗罪”的文章,并被“网易新闻”,被“UC头条”、“搜狐教育”、“搜狐快站”及“快手日报”等媒体大量转发和报道,引发网民大量负面评论,闵行教学秩序混乱。

  2016年11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7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发布的系“虚假信息”具有举证责任

  《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认定上述行为入罪时,必然要对行为人发布的信息真实性作出评判。只有犯罪嫌疑人发布的是“虚假信息”才可能入罪,若行为发布的信息准确、真实,即使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恐怕亦难以以寻衅滋事罪认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发布的“闵行教育七宗罪”中,其中“某名校换校长,实为逼走校长; 某幼儿园虐童、某幼儿园毒厨房事件; 拖欠教师工资,将款项挪作他用”等信息内容与闵行区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教师从业人员证言相违背,同时闵行区教育局书面出具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发布的信息与教育局查实的信息不一致。经审查,闵行区教育局公布的官方信息、出具的书面证明,系教育局联合政府其他执法检查部门调查后,对相关事件所做的声明与结论,其发布的信息具有调查依据与权威性,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发布信息的虚假性。

  二、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认定

  网络寻衅滋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知”性,需要将一般人认知水平的评价与犯罪嫌疑人认知水平的评价相结合;在犯罪嫌疑人否认其“明知”时,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而散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判:其一,从犯罪嫌疑人教育程度及从业背景分析,犯罪嫌疑人系80后,大学文化,创立公司从事教育相关业务,其具有核实信息真假的能力和途径,同时具备区分教育行业内真假信息的能力;其二,从犯罪嫌疑人发布信息的阶段分析,犯罪嫌疑人发布“闵行教育七宗罪”信息时,距离所谓“七宗罪”中涉及的事件发生、发布已久,网络讨论、新闻调查、官方发布等信息均已披露,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事件刚发生、尚在调查中或大多数公众尚不明真相的阶段而“不明知”的辩解。其三,从犯罪嫌疑人发布信息的心态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观追求博取关注度的效果,在指使他人搜集素材时明确要求搜集负面信息,将发布信息的矛头直指教育部门及政府,以达到“充分引爆负面情绪”的效果,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传谣者。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两高《解释》 将网络秩序视为公共秩序的一种类型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在现实公共秩序中亦造成严重混乱:其一,根据网安提交的远程勘查显示,2016年11月18日10时50分至22时00分,《闵行教育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细数闵行教育七宗罪》 一文媒体阅读量达13000多次,11月28日17时00分至18时00分,该文阅读量达29000多次,已在网络空间广泛阅读,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其二,根据教育局提供的官方微博内容显示,该文发布后,其官方微博下有多条负面评论,指向涉及的教师、闵行教育及政府,直接严重影响闵行教育及政府公信力。其三,该文发布在年底教育系统考核期间,给学校教学管理、年终绩效考评工作带来不稳定因素,教育局专门召集校长进行专题教育,要求不信谣、不传谣,以控制该文在学校内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是公民善意的批评或正当言论自由的体现

  犯罪嫌疑人以谋取公司利益为目的,运营公司公众微信号,其发布该篇闵行教育的负面信息目的就是博取公众关注,不惜以歪曲、混淆信息真实性为代价,并不是公民正常的言论自由行为,也不是对政府的善意批评。犯罪嫌疑人明知有关教育的负面信息容易触动公民的关注并引发舆论,仍自己或指使他人收集多篇关于闵行教育的负面信息,并对引起的关注度及评论表示满意,是扰乱公共秩序故意的体现。

  综上,犯罪嫌疑人王某从经济利益出发,明知可能引发不良影响而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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