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妻子去世存款难取告银行

2018年04月16日 B06 :律师服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36

  据 《法制晚报》 报道,王先生的妻子于女士去世后,名下的30万存款因王先生密码操作失误一直无法从银行取出,王先生与银行多次沟通无果,遂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于女士名下的存款30万元属于王先生所有。

  近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于女士在某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先生所有。

  针对此事有律师提醒:如果进行了公证遗嘱,提前准备好存款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就能够有效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案情

  取不出存款告银行

  庭审当天上午9点,头发花白、95岁高龄的原告王先生走进法庭。

  据记者了解,王先生与妻子于女士在1964年结婚,于女士父母都已经去世,夫妻二人并没有子女。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在于女士2016年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应属于王先生合法继承的财产。

  但是,王先生因密码操作失误一直无法从银行取出存款,与银行多次沟通也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于女士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30万元属于其所有。

  某银行代理律师表示,原告配偶于女士在该银行开立了四个账户,目前账户余额是310584.26元。

  “根据我行的规定,储户死亡的情况下,继承人可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钱,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银行的代理律师表示。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逝者于女士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对涉案存款进行分割,王先生现已年逾九旬,还需为支取该笔存款四处奔波,实属不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于女士在某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先生所有。

  解析

  无遗嘱须证明继承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王先生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于女士的遗产。”柴敏表示,于女士的存款若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王先生与于女士另有约定,其中一半应属于王先生所有。剩余存款则属于于女士的遗产,王先生亦有权继承。

  柴敏介绍称,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 〈储蓄管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 第40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仍有效,且继承人知晓银行卡密码,其可以凭证件和密码直接去银行支取或转存存款。

  不过,柴敏提醒,如果银行知晓存款人死亡,而被继承人生前又没有遗嘱对存款归属进行确定,则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否为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根据规定,银行会要求继承人办理继承权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自身的身份和有权提取存款。

  但是,继承权的证明文件办理手续比较繁琐,对于本案中王先生这种年龄较大的老人,往往因为客观情况等原因无法办理,而银行则完全根据规定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在继承人无法提供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时,银行不能为其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最后往往导致继承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纠纷,形成本案类似情况的诉讼。

  提示

  立公证遗嘱可免麻烦

  虽然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对被继承人的存款归属进行确认,继承人可以取得存款,但此类案件往往周期较长。

  柴律师建议,老人生前对自身的遗产最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确定,有条件的应尽量进行公证遗嘱,提前准备好存款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能够有效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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