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名为生铁合金实为硅锰铁

2018年04月17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17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牛贝

  本报讯 根据海关规定,硅锰铁需要获取许可证方能进出口。去年,江苏某进出口公司负责人谢某代理了某公司出口硅锰铁至约旦的业务,由于被代理的公司没有硅锰铁出口许可证,谢某便与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单某合谋,以“生铁合金”为名出口硅锰铁。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案。两人均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获刑。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谢某接受江苏某公司委托,代理出口硅锰铁至约旦,并从中收取代理费用。为将硅锰铁出口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该公司没有硅锰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其他公司的报关单证后,指使他人以合金生铁为出口货物制作虚假单证,经与被告人单某通谋后,由单某将上述虚假单证交给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为应付海关查验,单某协助谢某用黑漆将货物包装上的“硅锰合金”字样遮盖掉,按照申报要素制作“生铁合金”标签。两名被告人用这种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硅锰铁2票,共计93.54吨,偷逃应缴税款3万余元。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单某违反海关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没有出口许可证,仍共同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硅锰铁共计93.54吨。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提起犯意,与他人通谋,指使他人制作虚假单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单某参与通谋,并帮助谢某涂改货物包装品名等,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分别向法院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三中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六万元、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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