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昨公布

2018年04月24日 A01 :头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9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昨日公布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这是由上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2017年作出终审判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社会具有知晓度和关注度。

  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1)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5)郑天凌等5人侵犯著作权罪案;(6)涂某春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7)上海伯尔梅特控制阀门有限公司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8)广东中山尚善电器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9)上海智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10)上海海关办理进口涉嫌侵犯专利权设备案。

  在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由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制作、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的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 在国内影院上映。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电影《汽车人总动员》。迪士尼一方认为,被告电影中的汽车动画形象“K1”、“K2”剽窃了原告电影中动画形象“闪电麦坤”、“法兰斯高”,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电影的名称与原告电影的名称近似,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在赛车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拟人化设计,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美术作品。《汽车人总动员》 中的动画形象“K1”及“K2”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电影名称《赛车总动员》 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 的电影海报中的“人”字被轮胎图案遮挡,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易致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蓝火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赔偿合理开支353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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