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日本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借鉴意义

2018年05月23日 A07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488

  【内容摘要】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随着经济发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期望能够通过意定监护自己指定监护人。但是,我国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向来薄弱,过往的成年监护范围仅限于精神疾病患者,而忽视了老年人的巨大需求。随着 《民法总则》 第33条正式将意定监护制度明文规定于法律当中,老年人通过意定监护合同来实现安度晚年的愿望具备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依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体系发展并不完善,在实务当中意定监护合同的应用也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日本作为一个已有长达十七年意定监护制度发展历史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意定监护合同的应用方便已经具备非常充足的经验,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关键词】 老龄化 老年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合同 日本意定监护

  □华琳洁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初具雏形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一大亮点表现在“监护”一章。随着我国进入老年社会,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为了时代要求。其中第33条明确了老年人可以与儿女或者养老院等事先协商设定监护人,待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始终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规定在协议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存在争议时,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履行相关职责等方面都“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力图于最大程度上发挥监护制度对老年人的保护作用。

  二、传统监护制度难以缓解“老龄化”

  我国早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随着经济发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期望能够通过意定监护自己指定监护人。对此,课题组于校园周边展开了问卷调研,调研对象分为我校法律专业在校研究生、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调查结果显示,法科生认为意定监护制度今后会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需求量,且在自己年老后,大多数法科生会选择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生活,而不是寄希望于法定监护制度。对于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30%左右的老年人了解过意定监护制度,且关注过相关新闻,并且80%以上的老年人表示,如果意定监护合同订立过程简单方便,他们愿意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自己的权益。其他人员当中,40-60岁的参与人群表示今后会持续关注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信息,并且会考虑在年老后选择签订意定监护合同。由此可见,以行为能力和禁治产制度为核心的传统监护制度早已难以缓解社会逐渐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显然并不能满足“老龄化”所带来的、极有可能是井喷式的需求量。

  三、日本意定监护合同利用模式的借鉴意义

  《民法总则》 第33条已经依稀可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雏形,但与日、美等意定监护制度已基本形成完整体系的国家相比,尚不完善。在对域外法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日本的意定监护制度模式对我国更具借鉴意义。日本引入家庭法院监督和监护监督制度的做法相较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具备更加完善的公权力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预防意定监护合同受托人的权利滥用。而我国目前处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在给予被监护人最大程度的尊重的同时,必须辅之以相当程度的公权力监督。当然,意定监护制度当中公权力的监督与尊重被监护人的理念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即使是在意定监护制度发展相对成熟的日本,学者们也纷纷持有不同的观点。这是因为,实践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制度漏洞侵害委托人利益的案例不在少数,其中意定监护合同的签订则是实践中隐患最大的一环。

  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初期,必然面临着如何签订意定监护合同这一最为基本的问题,这也是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在老年群体中推广首先要突破的瓶颈。日本意定监护制度当中,意定监护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三种,分别是即效型、将来型和移行型,这是根据合同发生效力的时点来划分的。但是,由于某些合同利用方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因而为某些受托人滥用权利大开方便之门,遭到了日本学界的诸多批判与诟病。因此,现在日本学界提出了一种新的复合型利用模式。这种利用模式以意定监护合同为核心,根据委托人的期望以及每个时期的具体状况,与其他种类合同相结合、复合地利用意定监护制度,使之富有柔软性和多样性,从而建立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援助模式,有效解决了空巢老人后事处理、临终医疗等疑难问题。我国在今后的相关立法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日本的发展模式,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有益思路。

  四、意定监护制度之普及将成为大势所趋

  社会人口老龄化、社会结构变化等诸多因素促使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在僵硬的成人监护制度壁垒上打开缺口,树立起新思路、新理念,为各国成年监护问题解决提供有效途径。在我国已欣然接受此制度基础上,探究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现途径已成必然。于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例如上海,已经出现了大量需要签订意定监护合同的案例。比如,夫妻双方不和睦,夫妻一方希望在老年患病时指定另外的监护人; 老年人在丧偶的情况下,希望自己去世后将财产留给生前实际陪伴照料自己的护工伴侣; 老年人面临高风险的手术,如果手术失败可能面临仅能够延续生命的医疗手段,而他又不愿意接受这种痛苦的医疗方式,需要指定一名监护人届时替他签字放弃治疗,等等。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社会已经产生了可观的需求量。

  目前,上海普陀、徐汇、杨浦等多处公证处已经开展意定监护合同的公证服务,合同的签订将会成为实务当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然而,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契约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并不高。虽然 《民法总则》 第三十三条已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作出初具雏形的规定,但大多数市民并不知晓这一新增条款对自己老年生活可能产生的帮助,此后这一制度要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还需要相当漫长的时间。笔者认为,政府、社会公共团体可积极举办免费宣传教育活动,将该制度的优点向公众进行通俗易懂地说明解释。在意定监护制度推行过程中,政府、社会团体应该肩负起自身应负的社会责任,为老年人的生活创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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