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携手调解的背后

2018年05月23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706

  庭审现场 徐永其 摄

  □法治报通讯员 徐永其

  上海一公司因债务缠身涉讼,法人代表自杀身亡,公司资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然而,公司实际掌控人金益某为了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竟然与他人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 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的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最终,被告人金益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8年4月25日下午,伙同金益某一起进行虚假诉讼的黄某、黄国某、朱某某、陈某某,被金山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资不抵债 公司资产被拍卖

  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雨公司”)原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老板金良某与金益某合伙在金山区廊下镇建设厂房。2013年,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为1200万元,金良某占股份67%,金益某占股份33%。法定代表人为金良某。

  厂房建设过程中,诗雨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股东之一的金益某还有其他贷款没有还清,存在不良记录,银行没有给诗雨公司发放贷款。2015年5月间,为了能够从银行贷到款,金益某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侄女姜某某代持。然而,金益某仍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负责廊下镇厂房的建设。

  为了支付诗雨公司购买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为了厂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金益某开始频频向外面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借款,用于维护厂房建设和偿还债务。

  2016年1月26日,由于诗雨公司没能及时支付工程建设款,建筑公司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诗雨公司给付建设工程款2511万元。

  2016年3月1日,银行向金山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诗雨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50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及时查封了诗雨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资产。

  2016年3月29日,银行与诗雨公司等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诗雨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借款及利息,如诗雨公司未能如期付款,则银行有权申请执行,并享受诗雨公司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

  2016年4月27日,诗雨公司和建筑公司也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诗雨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2511元分四期付清。

  其间,其他债权人也纷纷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诗雨公司归还借款。

  据统计,金山法院受理的涉诗雨公司的借款等案件达45件。

  由于诗雨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和建设工程款,众多债权人向金山法院申请执行后,金山法院及时启动了资产拍卖程序,拍卖诗雨公司的土地和厂房。

  2016年11月,诗雨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良某不堪债务缠身,自杀身亡。

  伪造债务 携手调解意图得利

  诗雨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良某离世后,金益某成为了诗雨公司的实际掌控人。

  因诗雨公司经营不善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此时,债务缠身的金益某突然心生一计,想趁机套取公司的钱偿还个人债务。他知道,公司唯一的资产拍卖成功后,法院会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和银行贷款,余下的款项再由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2017年1月,金益某伙同朱某某、陈某某,隐瞒金益某分别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人民币200万元系金益某以其女儿金晓某名义所借)、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且上述借款已实际支付人民币600余万元的事实,分别以朱某某为原告、借款人金晓某及担保人金益某、诗雨公司为被告和以陈某某为原告、借款人金益某及担保人诗雨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调解分别取得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金晓某尚欠朱某某本金人民币200万元,金益某、诗雨公司对此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金益某尚欠陈某某本金人民币50万元,诗雨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朱某某、陈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

  陈某某归案后交代,金益某的这家诗雨公司已经欠了很多的债务,即使厂拍卖掉,陈某某也拿不到钱,所以金益某就做个顺水人情,虚构了陈某某和他的这笔50万元的债务,以便到时法院拍卖厂房后让陈某某能够分到拍卖款。陈某某想能拿到,也就没有考虑后果。

  2017年2月,被告人金益某伙同黄某,隐瞒金益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且已实际支付50余万元的事实,伪造金益某、诗雨公司向黄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调解取得民事调解书,确认金益某、诗雨公司尚欠黄某本金人民币50万元。

  2月的一天,被告人金益某伙同黄国某,隐瞒金益某向黄国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且已实际支付人民币100余万元的事实,伪造两张金益某、诗雨公司向黄国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调解取得民事调解书,确认金益某、诗雨公司尚欠黄国某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黄国某归案后交代,金益某跟黄国某说他欠债很多,厂房拍卖掉后是按照比例分的,多写一些债务就能够多分黄国某一点钱。黄国某知道金益某在外面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多写债务后,到时厂房拍卖后能够多分到一点拍卖款。

  此后,因合谋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假戏真做”持续追债,金某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难逃法网 虚假诉讼受制裁

  2017年9月20日,金山检察院以被告人金益某犯虚假诉讼罪向金山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18日,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辩护律师问金益某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什么,金益某回答说,虚假诉讼的目的是公司的厂房拍卖款中多分点钱。

  金益某说,他是从2013年开始借款的,一直借到2015年,都是以公司名义借的,借条上有的是公司盖章、有的是金益某签字,其中后面的7张借条都是伪造的。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金益某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诗雨公司的土地购买、厂房建设、之前借款的还本付息、绝大部分都用于诗雨公司。且其借款都是高利贷,被告人金益某已经背了几千万外债,因而面临巨大还款压力,故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其他犯罪人员有所区别。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益某与他人恶意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金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9日,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益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金益某不服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多为由,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金益某与他人恶意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8年1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5日,金山法院对伙同金益某一起实施虚假诉讼的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黄某、黄国某虚假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金山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黄国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忏悔,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新做人。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案件中的毒瘤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诉权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虚假诉讼则是案件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出的假官司,既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妨害了司法秩序。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正式将虚假诉讼罪纳入刑罚。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 《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导。

  金山法院法官沈磊说,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相对集中,当事人之间多存在亲属、朋友、生意伙伴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或同属于某种利益共同体。本案中,金益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黄某、黄国某,故意数次以隐瞒实际还款、虚增债务金额等方法虚构事实至人民法院诉讼,取得人民法院多份民事调解书,破坏社会诚信,扰乱人民法院的正常民事诉讼活动,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沈磊法官表示,为了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金山法院正在构建一个贯穿于立案、审理过程的识别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采取案例分析、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的形式来提高法官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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