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试驾中撞人受伤
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去年9月的一天,我在公路正常行走时,突然被王某驾驶的一辆福特小轿车撞倒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事后我才了解,该车辆是顾某驾驶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车辆,销售员未查验顾某的驾驶证,该车辆也未登记和投保交强险,汽车销售公司和顾某互相推脱拒不赔偿。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笔医疗费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您有权向汽车销售公司及顾某主张赔偿。在公共道路上试驾时撞伤您,属于侵权纠纷,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即谁有过错谁来承担责任。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试驾车辆时应当查验试驾人有无驾驶证以及是否符合试驾要求,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然而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既未查验试驾人驾驶证,也未能证明提供的车辆符合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试驾的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顾某来说,其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您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比如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那就可以减轻顾某的责任。据此,您有权向汽车销售公司和顾某主张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合同期间达退休年龄
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4月,我大伯与某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公司以我大伯年龄偏大(2013年9月就已年满60周岁)为由将其解雇。请问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就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梁先生
【解答】
梁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您大伯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起,您大伯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本应是法定终止了。在此特别注意的是,法定终止与解雇是有差异的,法定终止,是依据法律的自然终止,而解雇则是公司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两者之间事实与依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比如您大伯情况,原本在您大伯达到退休年龄时,公司与您大伯可就劳动关系的终止达成协议,但事实上公司与您大伯仍然维持着用工关系,这代表公司愿意继续聘用退休员工,而您大伯也愿意继续服务于公司。公司与你大伯之间仍应维持用工关系,这个关系是法律所允许认可的。且根据规定,因公司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发生用工争议的,一方诉讼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履行义务能否解除限制
我之前在南宁机场购票,工作人员告知,我的身份证不能购买机票。后经询问,说是我因一起合同纠纷案,欠缴执行款4000多元,已经被平南县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现在我主动还款了,请问对我的限制可以解除了吗? 徐先生
【解答】
徐先生,您好!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现您已履行了执行义务,法院将会及时删除您的失信信息。倘若法院未主动删除的,您可以向平南县法院申请纠正,请求将失信信息予以删除。
就本案例,我们也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如果您目前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应及时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将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但将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您的失信信息,还将对您乘坐飞机、高铁、入住酒店等高消费予以限制,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该公司将在市场准入、政府扶持、投融资等方面,因征信而受到限制。因此,做一个诚信的人,经营一家诚信的公司,是我们在社会工作、生活中应树立的基本原则。
夫妻离婚起诉到法院
如何认定分居满两年
我和丈夫正在闹离婚,他在诉状里说,我们从2016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经满两年了,符合离婚的条件。但是事实上,我们是从2016年开始在广东等不同城市打工,只是没有住在一起而已。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上说的“分居满两年”?法院会判离婚吗?如果一方坚持说分居满两年,另一方否认,法院又怎么认定双方分居的时间呢? 黎女士
【解答】
黎女士,您好!婚姻是感情的产物,而非理性的思考。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是基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主要依据,对于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因此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经调解无效”。所以,单纯说“分居满两年即可离婚”这一认知是有偏差的。如果您仍想继续这段婚姻,与其纠结您和您丈夫在不同城市打工没有住在一起是否属于分居,是否属于法院判离婚的情形,还不如从现在做起,用您的言行来改善您与丈夫之间的关系。
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
逾期未还能索利息吗
我的朋友张某临时急需用钱,我就借给他10万元,当时在借条上只注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现在他无力偿还,我准备到法院起诉。请问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就不用支付利息了呢? 黄先生
【解答】
黄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虽然借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张某无需在借款期限内支付借款利息,但当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您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并支付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
公司以丈夫名义贷款
债务欲转给老总受阻
我丈夫在一家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以他的名义注册乙公司,且他是法人,贷款300万元。当时贷款,我和我丈夫都签字了。现在他的老总不还款,银行于2016年底起诉我们。我们名下的3辆车以及现在唯一的一套房子已被冻结,包括我们的银行卡也于2018年2月被冻结,于5月份已限制出行。前段时间,我丈夫和他的老总去银行,老总愿意把债务转到自己的名下,但是银行不愿意。我现在想知道,根据现在的状况,怎么可以让银行将债务转到老总的名下?我们的唯一住房(四世同堂8口人)134平方米的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谢女士
【解答】
谢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如贷款是以乙公司名义申请,现乙公司欲将债务转移给他人,应当经债权人也就是银行的同意。现银行不愿意,而老总愿意承担债务的情形下,最好的方法是让老总向银行清偿所有债务。
对于房屋唯一住房是否会被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唯一住房是可以处置的,只要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权利的基础上,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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