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江
1921年2月15日至18日,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卡多佐法官,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作了连续4天的演讲,于是今天,呈现在我面前的就有了这本经典小书——《司法过程的性质》。
卡多佐描绘了一幅美国法官司法过程的图景,向我们展现了美国大法官所应具备的司法能力。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当好新时代人民法官,至少应当有以下几种能力。
首先,法官应当公正司法。法官在逻辑的叉路上,必须选择正义的最佳道路。在司法场域中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同时发挥协同作用。法官既要坚持实体公正,又要坚持程序公正,还要守住社会的良知和底线,任何的实体错误或者程序违法,都可能影响案件质量,损害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司法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法官应当逻辑严谨。俗话说,法官笔下有是非曲直,有财产万千,有人命关天,有毁誉忠奸,因此,无论怎样强调司法的严谨性都不为过。司法是一个严谨的推理过程,即三段论推理,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结论,其中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裁判结论); 法官审理案件的思路也是一个科学严谨的过程,即提出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答辩→形成争议焦点→确定举证主体并进行举证→对方质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适用相关法律→综合判断原告或上诉人的主张是否可以支持。这些思维活动都与法律逻辑息息相关,离开了严谨的逻辑思维,辩法析理将无从谈起。
再次,法官应当“接地气”。当前,社会矛盾调处难度加大。法院的核心任务不再只是给个说法、解决纠纷,而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法院干警必须走群众路线,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打成一片,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否则就会出现案结事不了的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法官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化解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法官依法运用职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用审判权弥补弱势当事人能力的不足,运用智慧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调整裁判,让裁判符合司法工作要求。
最后,法官应当具备特有的理性与经验。法官凭借其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通过公开的庭审程序,运用司法理性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裁判说理的方式作出权威而终局的判定,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过程,体现了司法的实践理性。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有准确选择、适用法律规定的能力,对具体案件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社会对法官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法官不仅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而且是国家法律、公共利益、社会道德的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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