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见习记者 张叶荷
公司IPO“上市”,居然只是某证券公司高管及其两名下属用以非法牟利的“戏码”。他们分别扮演该IPO项目中的保荐代表人、招股说明书撰写人及内核会投票人,如此“合作”三年,轻松获利逾千万!
652亿元,更是普通人眼中的天文数字。这是不法分子利用持牌财产保险公司为平台,非法吸收的巨额资金。当持牌金融机构卷入犯罪漩涡,将严重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和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据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2017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显示,去年本市金融犯罪中呈显著上升趋势的,有利用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直接从事或针对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有呈高管化、年轻化的证券从业人员犯罪;有暴露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漏洞的操纵期货市场、诈骗类案件等。
市检察院建议,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业务边界、监管规则,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和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持牌金融机构卷入犯罪漩涡
2015年,本市出现罕见的保险代理公司以单位名义直接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
涉案持牌保险代理公司公开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并勾结多名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超过13亿元。
2016年起,各种利用通道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每起案件均造成银行损失数亿元乃至逾十亿元。
2017年,吴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持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融资平台,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向社会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严重危害了金融市场安全。
梳理上述时间轴,市检察院认为,近年来金融犯罪活动呈现从非法金融机构向持牌金融机构的扩散蔓延趋势,利用或者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现。
市检察院表示,利用具有正规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直接从事或针对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更易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信誉和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的发案情况,再次警示金融犯罪的现实风险和严重危害,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防范机构风险事件于未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设施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动态监管和业务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将稳健审慎经营的理念根植行业,正本清源、服务实体经济,合法经营。
从业人员犯罪呈高管化、年轻化
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4件39人,涉案金额46亿余元。案件数、涉案人数以及犯罪金额处于历年来的较高数量水平,近半金融从业人员案件来自证券行业,出现保荐人、类金融机构高管受贿等新类型案件。
在某保荐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与2名下属共谋从相关企业获得非法利益,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犯罪流程,由一名下属担任保荐代表人,全面负责IPO项目的材料撰写以及上会前的准备工作,另一下属负责IPO项目招股说明书中非财务部分的撰写,总经理则在该项目的立项会、内核会中行使投票权,三人分工明确,“合作”长达近三年,获利逾千万。
又如在2017年发生的多起诈骗网购运费险案件中,行为人就是利用其曾在某通讯实业有限公司担任坐席代表、熟悉淘宝运费险的审核流程和系统漏洞的“便利”,在其离职后制造淘宝购物运费险的虚假订单,且利用系统漏洞将这些被系统拒绝赔付的订单审核通过并予以赔付。行为人还通过QQ等网络途径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市检察院发现,从业人员犯罪有两点趋势尤其值得关注:一是犯罪日呈高管化、年轻化趋势,2017年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9名被告人中21人担任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等职务,20人在40岁以下,年龄最小的仅26岁; 二是同一组织架构内团伙作案现象严重。
市检察院认为,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自查率低,机构风险内控措施不到位。从目前已刑事立案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来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自查率低,导致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且到案后多拒不供述。
金融基础设施留“后门”风险
伊世顿公司高频交易操纵期货一案中,期货公司技术人员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使其可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获得交易速度优势,是其实现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目的的重要原因。
此外,案件暴露出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存在严重漏洞。在朱某、余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胡某某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余某某、郭某某、吴某某三人案发前均系不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分别将2016年度全国多个省市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共计170余万条非法出售给朱某,朱某再将上述信息转卖或者用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犯罪用途。
再如,为适应电商、物流等网络经济场景的需求,各种互联网新保险新险种应运而生,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且手段可复制性强。案件涉及技术软件类、账号类等互联网金融犯罪背后的源头性黑、灰产业链,直接或间接利用网络系统漏洞,违法犯罪成本极低,犯罪手法容易传播。
市检察院表示,上述案件反映出,当前金融行业快速信息化、网络化过程中存在网络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甚至部分金融机构将基础信息设施外包给第三方网络信息公司,忽视了后续的信息安全建设,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也浑然不知,甚至被人为留下“后门”,极易出现重大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仍有存量风险尚待处置
金融安全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底线,守不住底线,则千尺之塔亦溃于旦夕。市检察院表示,要加快金融法律供给,填补法律空白,回应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建议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业务边界、监管规则,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和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有序发展为重点,重点惩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案件。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17件1836人,批准逮捕15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62件3107人。
市检察院表示,经过几年来的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正逐渐回归理性,但仍有存量风险尚待处置,造成对司法工作的较大压力。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前期监管缺失的风险需要较长时间方能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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