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综合

尽最大可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沪上首张“执行悬赏”保单昨签单

2018年06月29日 A07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60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讯 昨天,沪上第一张执行悬赏保单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签单。这是长宁法院在执行悬赏工作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尽最大可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一项探索性举措。

  昨天是周四,恰逢长宁法院“院长周四执行日”。长宁法院米振荣院长在执行指挥中心,见证了本市第一张执行悬赏保单的签单。米院长表示,人民法院决胜执行攻坚战,既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基层的探索实践,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长宁法院在决胜执行攻坚战过程中,将勇于探索实践,不断开拓推进,全力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长宁法院执行局曾俊怡局长介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般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但有时在穷尽上述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造成“执行不能”,胜诉判决无法兑现。此时,通过执行悬赏,扩大财产线索来源,最终实现财产变现,成为法院执行手段的重要补充。

  据了解,执行悬赏,是法院对通过现有查控手段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有关线索,申请人承诺对提供有关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以往实践中,执行悬赏的发布渠道比较单一,受众面较小。同时,有限的赏金也难以激励举报人积极提供线索。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后,申请人只需缴纳少量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理赔,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曾俊怡表示,这既为法院拓宽查人找物渠道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从而使执行悬赏措施发挥应有的效用。同时,引入执行悬赏保险是对后续执行查控的补充,法院有严格的制度安排及适用标准,只有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时,申请人才可以选择采取执行悬赏。同时,申请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诱导申请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首张执行悬赏保单的签单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一单”的投保人为本市某金融单位。相关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长宁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金融单位遂申请执行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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