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6日下午,林某驾车在沿本市中环高架道路行驶时,前方车辆突然超速行驶,林某便紧跟其后。其间两车多次违规变道、曲线穿行,与林某同车的陈某用手机拍下了追逐竞驶的视频。
当晚,陈某拍摄的视频被朋友上传至网络。林某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便召集妻子李某和朋友陈某、杨某商议,由杨某冒充驾驶人,其他两人提供虚假证明。次日,李某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电话后,与陈某、杨某三人至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公安机关对杨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016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发现涉案驾驶人为林某,遂将林、李、陈三人抓获。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林某拘役3个月15日,并处罚金4000元。以包庇罪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判处李某、陈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林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
林某及辩护人:追逐竞驶只是一时激情,并无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我患有精神疾病,希望法院考虑对我适用缓刑。
检察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林某以身患精神疾病要求适用缓刑的理由是否成立?
林某及辩护人:我是看到前方车辆忽然开快了,一时冲动才跟车的,并不是恶意追逐竞驶,而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检察员:林某为追赶其他车辆,在道路上驾车竞时竞速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中环高架道路限速的2倍以上,其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条件。
林某:我患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前一段时间正好停药,医生也没有告知我不能开车,我的状况不适合拘役,希望法院考虑对我适用缓刑。
检察员:林某提交的就医材料中“抑郁状态”与本案案发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仅根据药物说明就认定是“停药反应”导致了林某的犯罪行为。林某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其追逐竞驶的速度快、路程长、危险大,事后又指使杨某等人为其作假证明,情节恶劣,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上诉人林某驾车在中环高架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陈某三人明知林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就林某上诉称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林某就此已向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注意并予以了充分考虑,最终判决林某承担实刑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查鸿翔
欣法官提示
1.机动车驾驶人出于竞技、斗气、追求刺激或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的犯罪。依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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