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通讯员 应梦轩
明明喝醉了却号称自己没醉,硬要自己开车回家; 为了赚点外快,利用所学的技能偷取电缆,自以为不会被发现; 还有人为了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差点毁了一栋居民楼……他们盲目自信,认为这些都是个人行为,无伤大雅,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本期专家坐堂,邀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讲述他们办理的几起与公共安全有关的案件,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犯罪事实,维护公众安全。
【案例1】
酒驾后连环撞车
回家竟呼呼大睡
2017年12月25日,小董和朋友在闵行区一家酒楼聚餐,席间觥筹交错,当天18:30左右,大家准备各自回家。当时正值交通高峰,马路上车来车往。因为所有人都喝酒了,同行的朋友就建议他找个代驾。但小董仍然坚持,并跟朋友说“自己没喝多”。不顾朋友的劝阻,小董直接上车了,还招呼大家坐他的车一起回家。准备离开停车场时,小董与后方一辆车发生了轻微碰撞。但是小董也没有下车查看,还径直将车从人行道上开下来,进入非机动车道后驶入机动车道。
一路上,小董开得很快,无视黄灯,还连续超车,就连转弯也没有减速。坐在车上的朋友感觉这样太危险,又忍不住劝小董打车回家。小董则胸有成竹地表示,自己意识非常清醒。到了下一个路口,小董要直行,此时其所在车道为红灯禁行,但是小董没有一点要减速停车的意思,而是加重了油门一路向前。突然“砰”的一声,小董的车与右边一辆要左转的车撞上了。即便如此,小董仍没有停车。对方车辆的司机则将车停下,并打电话报警。
因小董的车速太快,刹车后车子因为惯性追尾了前方车子的左后侧。这一撞使得小董的车子失去了平衡,直接冲到对向车道。此时,该车道里正有车开过来,两辆车又直接正面撞上。
经过多次碰撞后,小董的车前盖里有浓烟冒出,车子也无法行驶,小董只好将车停下。下车后,小董突然想起自己没带身份证和驾驶证,车子也没过年检,也没有保险。他马上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了。见小董都走了,朋友们也都各自回家了。
没过多久,被小董丢在路边的车子里就有火苗蹿出,不一会火势变大了。这辆燃烧的车子导致该路段交通拥堵,直到消防车和警察来了之后才恢复正常。
小董去哪了呢?他竟在家睡觉,直到凌晨3点多,他才在半梦半醒间想起自己撞车、车辆起火的画面。打电话向朋友询问后,小董才确认,那不是做梦。小董再也无法安睡,在家人的劝导下,小董于当天下午投案自首。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认定小董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家释案】
本案中,小董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执意酒后驾车,且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车辆也未经年检,不能上路,主观恶性较高。小董行经的路线是人员比较密集、车流量比较大的地区,有学校、医院,路口都有限速40码、30码的限速标志。小董超速行驶、多次违章、其发生事故有必然性。
发生事故后,小董不停车处理,反而继续加速逃逸、驾车冲撞,直至再次发生两起事故,车辆起火冒烟无法行驶,小董才停止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车辆起火,其必然会冲撞到更多的车辆,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伤亡。”承办检察官说。因此小董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的危险性已经大于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醉驾行为,已经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质等相当的程度,其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
电缆技工偷电缆
聪明反被聪明误
小明和小王是老乡,一同来上海务工。起先,两人一起跟着老板从事某通讯公司的手机通讯覆盖工作,具体做通讯馈线缆的布线施工,从老师傅那里学会了布线及维护方面的专业知识。
自2018年1月起,两人就无工作可做,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于是二人就凑在一块,想着怎么赚点钱。最后,两人决定去偷通讯公司的通讯馈线,然后卖掉。
2018年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二人驾驶面包车从暂住地出发,经过闵行区剑川路的一个小区时,两人将车停在了小区内的通讯天线附近。之后,二人找到小区内通讯公司布线的一个窖井盖,徒手将一根馈线的连接处拧松。
为防止通讯公司后台在短时间内发现通讯线路异常,二人还事先在通讯线的接口处搭了一根天线。当天,二人共打开了十六七个井盖,抽取了几十段通讯馈线,总长五六百米,共300多斤重。之后,二人将偷来的通讯线以每斤7.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站。几天后,二人又在闵行区龙吴路的一个小区内故伎重演了一次,共打开了15个窖井盖,抽取了四五百米馈线,约260斤。
到案后,小明供述他们这么做是有计划的,因白天通讯用户比较少,造成的影响也会小一些,而且懂这项技术的人相对较少,就算有人路过也可能只是以为他们在做线路检修。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小明和小王提起公诉。
【专家释案】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是从事通讯电缆线布线工作的,从而萌生了盗窃电缆线的念头,后即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馈线后予以销赃牟利,与此同时影响了周边居民的通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两名嫌疑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破坏电信设施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虽然本案造成通讯中断的影响未达到入刑标准,但是其犯罪行为的后果不仅是通讯公司的财物受损,更是对广大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3】
帮人转卖枪支零件
钱还没焐热就被抓
顾某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一个叫小仓的人,2017年3月初时,小仓跟顾某说自己在微信上卖一些枪的零部件,有枪身、气瓶、恒压阀、枪管、瞄准镜等部件,想让他帮忙一起转发消息转卖。并表示,顾某可以在报价上加价,差价则归顾某所有。
在上海打工的顾某觉得可以试试,只是发几条朋友圈,联系一下买家和小仓,就可以赚钱,还挺轻松的,就答应帮小仓转卖。之后,小仓给了顾某两个微信号,让他用这些微信号发布消息,并对顾某强调要两个账号轮流用,以免被盯上。
顾某按照小仓的交代操作,很快就有人申请加好友,并询问是否有气枪销售。经过一番交流,确定买家需求后,顾某就以加价10%的价格报给买家。交易达成后,顾某就将自己的差价部分留下,把“进货款”转给小仓,同时,也将买家购买的物件名称、数量及收货地址发过去。
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被查扣,顾某会让小仓将整枪拆成零件,分批发货。待买家付完全款后,顾某还会附送1斤的铅丝及模具。据顾某供述,买家可自行将铅丝融化后倒入模具制成铅弹,1斤铅丝可制成大约500颗铅弹。
顾某卖出的枪支或零件,大部分都可以组装成整枪并能正常使用。至案发时,通过调取顾某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自2017年3月起,顾某至少售出2支气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买卖枪支定罪处罚。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顾某提起公诉。本案中的小仓另案处理。
【专家释案】
在讯问中,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知道买卖气枪行为是违法的,但不知违法程度竟触犯刑法,达到刑事违法程度。同时,他还心存侥幸,主观罪过显而易见。
买卖枪支零件组成具有杀伤力的枪支,看似是个人行为,但其背后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嫌疑人并不知道买家会将枪支用于何用,若是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岂非助纣为虐?
另外,要注意的是,若法律明文规定某种行为为犯罪,即便行为人不完全了解,也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不是不知者不为罪。
【案例4】
向前妻借钱不成
险毁整栋居民楼
王某与前妻离婚后,分得一套上海的住房和一个门面房。想要一展宏图的王某拿着积蓄和这两套房产开始做生意,但几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2017年夏天,王某前往广西购买中草药准备回上海卖掉赚钱,由于上海已无固定住所,所以他把草药快递至前妻处。谁知生意再次不利,2017年末,王某因资金不够便向前妻借钱。前妻拒绝后,王某还不死心,一直打电话发短信给前妻,都没有得到回复。
由于前妻一直不肯借钱,王某怀恨在心,他自制了几十根类似火把的东西。拿着离婚后一直留着的前妻住处的门禁卡,几次悄悄潜入该居民楼,将东西运至天台。其间,王某还不停地向前妻借钱,前妻都没有理睬。王某一边行动一边威胁前妻。
2018年1月下旬,王某向一男子购买了10公升汽油,怕燃料不够,他又买了2桶油漆溶剂,随后再次潜入该居民楼,偷偷将上述物品浸润在自制火把上放进了周转箱内。
除此之外,王某还让自己的老同学警告前妻,并且在前妻家门口的楼道内贴了大量前妻现任丈夫的照片,写上“××还钱!”落款是“朋友莲莲”,企图引起前妻和现任丈夫的嫌隙,给他们施加压力。同时,王某还将自制火把分别放置在楼道里未上锁的配电箱或水表箱内。
2018年2月9日,住在同楼栋的张先生回家闻到一股浓烈的汽油味。询问邻居后,大家都觉得异样,自发在楼道中寻找可疑物,结果在电表间里发现三箱涉案物品,遂报警。
2018年5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放火罪公诉至法院。
【专家释案】
本案中行为人的理智完全受情绪所控,所思、所想极端自我,行为上也表现出极端倾向。他认为这只是个人泄愤行为,但其行为其实已经影响到其他无关人员。幸好嫌疑人的计划并未付诸行动,及时被住户发现异常情况,否则行动一旦实行,所受牵连者甚多,后果不堪设想。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放火的预备行为,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危险性严重,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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