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旅游公司闹纠纷 游客被收双份钱

2018年07月11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46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晓莉

  本报讯 旅游公司之间因存在纠纷而衔接不畅,导致参加某游轮游的34名游客需重复支付旅费方能登船,由此引发索赔纠纷。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就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游轮分销商向旅行社偿付损失61200元。

  2016年11月,34名游客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XXX 号游轮”济州-福冈5天4晚游,并向旅行社支付了1800元/人的旅费。然而就在游客们到达码头准备登船时,却被包船方告知未收到游客的舱位费,除非另行支付,否则无法登船。为了不影响已经计划好的行程,游客们无奈另行支付了1800元/人的费用。

  航次结束后,因游客追讨,旅行社向游客垫付了额外支付的旅费共计61200元。嗣后,旅行社因就上述费用的负担问题与包船方、分销商协商不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销商支付欠款61200元及相应利息,包船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旅行社称其已于2016年11月向游轮分销商预订了“2016年11月5日出发的XXX号航次游轮”舱房17间,该17间舱房入住游客34人,旅行社于2016年11月3日付清团费全款,团费包含吃、住、娱乐等全部费用。

  包船方则称其将整船包下后切舱包销给分销商,但分销商未支付本案所涉34名游客的旅费,故其在当天拒绝游客登舱。后因考虑到游客利益,在客人自愿补足的情况下,同意游客上船。包船方还认为其与旅行社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过程中,分销商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此外,在本案诉讼之前,旅行社、包船方、分销商三方就此事形成 《会议备忘录》 一份,但在该《会议备忘录》 中,三方未对61200元费用负担达成一致。此后,分销商又向旅行社出具 《情况说明》 一份,承诺:“无论包船方最终是否支付此费用,我公司将于2017年3月以前全额将61200元费用退还给旅行社。”

  法院认为,分销商收取旅行社支付的全额团款后,理应妥善履行其义务以保证游客顺利登船出发。现分销商未能妥善处理其与包船方之间的纠纷,导致旅行社团组的游客在登船前发生额外费用61200元,该费用最终由旅行社在航次结束后垫付退还给游客,分销商应承担向旅行社赔偿上述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至于旅行社要求包船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旅行社与包船方并无合同关系,且包船方并未承诺负担上述费用,故对旅行社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分销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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