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伟军
□研究艺术法的三大原因:艺术品市场蓬勃发展,对艺术法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艺术事件与纷争,缺少法学界的声音;现有艺术法体系不完整,研究处于零散的境地。□笔者对私法层面艺术法架构有一点设想,建议构建艺术品交易中的责任体系; 确立艺术品慈善捐赠与税收抵扣的规则; 促进资本与艺术品的融合; 对艺术行业统一立法,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满足文化需求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正如习总书记所说,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文化建设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产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而全面的文化理论内容之一。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其特征是以产业为手段来发展文化事业,以文化为资源来进行生产,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人们把艺术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可以说,艺术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甚至一些学者认为艺术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例如,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大众文化研究所执行主任贾斯廷·奥康纳认为,文化产业首先包括了我们称之为“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和“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业、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
笔者认为,在十九大报告精神的指引下,我国应当大力促进艺术行业立法。
研究艺术法的三大原因
广义上,艺术法关注的是艺术作品以及文化财产的创作、展示、表现、复制及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狭义上,艺术法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生产、交易、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要由合同法、拍卖法、知识产权法、税法以及慈善法等多种法律和法规加以规范。艺术法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学术界对这门新兴学科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之中。
之所以要研究艺术法,原因有三。第一,艺术品市场蓬勃发展,对艺术法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TEFAF全球艺术品市场报告以及 Artprice 全球艺术市场年度报告,近些年来,全球艺术品市场销售总额不断攀升,美国、英国和中国占据前三。在亚洲的拍卖市场中,中国(包括港台地区)处于霸主地位,市场份额占九成。
第二,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艺术事件与纷争,缺少法学界的声音。 《人民政协报》 以及 《艺术商业》 等刊物,每年评出中国艺术市场十大事件,不少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但是很少有民商法、经济法或国际法学者,从法学的角度这些事件予以解释、评论或分析。例如,泰康人寿成为苏富比第一大股东、企业收藏与超级藏家、北师大捐瓷风波引发鉴定机制缺失等。
第三,现有艺术法体系不完整,研究处于零散的境地。目前我国除文物保护法外,没有专门的艺术法,与艺术品有关的条款分散在诸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拍卖法和著作权法等不同的专门法律中。分散的立法模式以及跨学科的背景要求,给理解艺术法的内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私法层面的艺术法架构
目前,国内外已经兴起了对艺术法的研究。全面研究艺术法的学者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Leonard·DuBoff 系统地阐述了艺术法的原理与判例; 周林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较为系统地介绍艺术法;宋震则从公法和私法的层面,宽泛地讨论了艺术法的一些制度、组织和规则。专家们倾向于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出发,针对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对艺术行业比较发达的欧美等国艺术立法的推介和比较,比较薄弱。对于我国艺术品创作和流转的一些前沿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
笔者对私法层面艺术法架构有一点设想。从私法层面看,艺术法的研究对象是艺术品在其创作、交易和收藏的三个阶段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私法层面的艺术法旨在构建一个围绕艺术品而发生的主体、行为与责任为一体的框架体系,主要包括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概念界定,包括:艺术品的含义及与文化财产、文物、美术品和工艺品等概念的区别; 艺术法的研究对象等。第二部分为艺术品市场,包括: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历程; 传统(画廊、交易商、拍卖行等)与新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参与者; 艺术品流转的限制及其税收等。第三部分为艺术品拍卖,包括:拍卖人的义务与责任; 拍卖合同不保证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比较分析等。第四部分为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包括:鉴定人与评估人的专家责任; 鉴定评估的规则与程序;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第五部分为艺术品收藏与捐赠,包括:我国艺术品收藏和捐赠的现状与问题; 公司收藏与股东诉讼; 部分捐赠的法律问题等。第六部分为艺术家权利,包括:与艺术品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包括权利持有及其转让、权利侵害及其救济以及公平使用等; 公开权和追续权的法律问题等。第七部分为作为慈善组织的博物馆,包括:博物馆的现实状况与法律框架; 博物馆的性质与治理; 展览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等。第八部分为艺术品金融,具体包括:艺术品信托、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保险和艺术品质押等金融化方式中的法律问题等。
结合上述内容,笔者主要提出四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构建艺术品交易中的责任体系。对于责任体系,从其性质上分,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从其产生的原因及内容上分,包括专家鉴定评估的责任、拍卖行对艺术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人的违约责任、艺术品的侵权责任等。
第二,确立艺术品慈善捐赠与税收抵扣的规则。个人或公司向博物馆、美术馆捐赠艺术品,或者自行设立博物馆、美术馆的现象日益增多,随之而发生税收抵扣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如何设立评估鉴定机构、该机构如何运行以及如何适用评估规则,均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第三,促进资本与艺术品的融合。艺术资本市场正在形成,其实质为以艺术品为载体的长期金融市场。艺术资本通过艺术品的金融交易而展现,其规模在不断壮大。艺术品金融应当有其明确的发展目标、具体形态以及后果承担。研究的难点在于,艺术品金融的自身特点及其形态有哪些、如何与现有的金融体系相衔接、艺术品金融的风险如何防范等。
第四,对艺术行业统一立法,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应当向美国纽约州学习,后者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了 《艺术与文化事务法》,内容广泛,涉及艺术家及其作品的交易、与未经授权的摄影和某些享有版权的材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商标、文化教育信托等。建议我国通过统一立法的形式,对艺术行业进行全面的规制和保护。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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