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浴场小憩忽闻高分贝手机铃音

2018年07月17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60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男子张某和马某在杨浦区一浴室内休息时,因马某开了高分贝手机铃音,张某认为影响了自己休息,于是与马某发生争执并厮打。马某一度得到了“浴友”孔某的协助,但张某随即找来2人支援,并最终将马某、孔某打成轻微伤。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据公诉机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杨浦区某浴场休息大厅内,因不满马某的手机铃音吵闹,与马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

  此时,一旁的孔某见状上前帮助马某,一同殴打被告人张某。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叫来周某、谷某“帮忙”。

  冲突再起。具有人数优势的张某一方将马某、孔某击败,张某更骑在孔某身上,以拳击打孔某。

  案发后,马某选择报警,而被告人张某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并如实交代了行凶事实。后经鉴定,马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孔某胸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另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马某、孔某均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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