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业主大会成立前,停车费不得“乱涨”

2018年07月25日 A01 :头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75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物业收费将“有章可循”;一户一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停车费不得“乱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的说明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此次修法,市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条文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运用有限的立法资源集中解决一批住宅物业中比较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

  据悉,国家发改委已放开非保障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由于缺乏可供参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信息,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困难。因此,《修正案(草案)》 一是明确了市房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和定额。二是要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时参考。三是规定了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调价前,应当将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方面信息。

  停车难是沪上许多小区的“痛点”,《修正案(草案)》 从公平分配停车资源角度出发,规定停车位少于或者等于房屋套数的,一户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同时还规定由街镇牵头,组织小区周边的商业、道路停车资源实现错时利用。小区停车矛盾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放开小区停车价格后,开发商大幅提高产权车位租赁价格。《修正案(草案)》 从价格源头入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对产权车位的租赁价格予以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区房管部门备案。此外,要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停车收费标准的价格监测信息,供业主和开发商参考。

  鉴于实践中小区停车、广告等利用共用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存在账目不透明、公布不及时、不按约定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况,《修正案(草案)》 作了明确:一是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或者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同意。二是公共收益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要求补充比例高于50%,且单独列账。三是明确公共收益应当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四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挪用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

  针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抛盘”、“断档”等问题,《修正案(草案)》 也作了应急托管的制度设计:一是由区房管部门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以便发生特定情况时从中选定企业提供临时服务。二是规定应急托管适用于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且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同时明确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三是规定了启动程序,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委会报街镇启动应急服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20%以上业主提请,由居(村)委会报街镇启动临时服务。四是明确规定应急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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