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上海62岁男子管某因一场长达十余年的家族纠纷,长期与妻儿占据一套不属于他的房产。在法院二审判决要求其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相关房屋使用费后,管某仍拒不执行; 即便经司法拘留,依然继续占据房屋。7月2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管某犯拒执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
在出庭受审时,管某依然坚称此前的民事判决“不公”,自己的行为“事出有因”。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杨浦法院审理的首起行为类拒执案,“管某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无论他对此前的判决有何不满,他可以走合法的司法救济渠道,对判决不满绝不是拒执的理由。”
他因此案患上高血压?
被审判长传唤进法庭的被告人管某是嚎啕大哭着进入被告人席的。
管某在审判长的询问下,虽然表示自己能控制住情绪,但持续捂着胸口、双手狠抓头皮,显露出无比冤屈、烦闷的样子。
“被告人,你身体不舒服吗?”法官问。
管某答:“我全身发麻。”
法官又问:“你有高血压吗?”管某答:“对,我就是因此事而患上了高血压。”
让管某号称“患上高血压”的事件,源于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2017年7月18日,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管某及其妻儿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杨浦区某小区201室,并按照每月52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2018年1月19日,管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杨浦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管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8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在系争房屋门口找到管某并报警。起诉书认定,“管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当庭反复称民事判决不公
“他们报警后,来了很多人,按住我、控制我!”“我从不知道我民事官司败诉。我换了4任律师,他们都没告诉过我判决结果!”法庭上,面对法官和检察官对于其到案经过的询问,管某的回答总是语出惊人。他的抗辩均指向一条:不认可、不接受此前二审民事判决结果,坚持认为自己是被从自家房屋中“强行迁出”的。
旁听席上,记者看到管某的亲属们不住摇头。“现在还纠缠之前的民事官司有什么用?根本不能作为抗拒执行的理由。”
面对主审法官的反复释法,管某坚持辩称:“此前的民事判决就是错判!我给我姐姐付了100多万元购房款,怎么能说我没买过房?”
法官数次提醒管某:“本案审理的是你涉嫌拒执罪的刑事案件,此前的民事诉讼,已经上诉并经二审程序,二审仍然维持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你仍可以就二审结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寻求法律帮助,你再在本案中纠缠此前的民事判决结果,法庭就将打断你的抗辩了。”
不满判决不是拒执理由
主审法官试图用通俗的语言向被告人释法:“购房不是买日用品,如此大额钱款进出,没有任何协议和凭据,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过户手续,怎能空口无凭说房子是自己的?”
此话一出,管某顿时无话可说。法官继续质询被告人:“此前法院执行法官已对你拒绝执行的行为作出过司法拘留处理,那时你就应当知道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管某这才发现自己所述前后矛盾,完全没了刚开庭时的气焰和强硬态度。
休庭时,旁听庭审的该案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事实上,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人并非管某,亦非其姐姐,而是管某的一个侄女。此房涉及管某家族持续了十多年的家庭矛盾,而管某所谓“付过100多万元给姐姐”,也没有提供任何凭据,更未证实“百万购房款”的存在。
最终,杨浦法院判处管某犯拒执罪,考虑其有主动投案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5个月。
闭庭后,主审本案的杨浦法院刑庭李敏庭长告诉记者:“这是杨浦法院审理的首起‘行为类拒执案’。本案当事人只是因自认此前法院对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公’,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即便被司法拘留,仍不执行,构成了严重情节。”
“拒执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说要依法治国,就是要有法可依、尊重人民法院的权威。无论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何意见,都不应也不能成为其抗拒执行的理由。”李庭长在接受采访时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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