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
对于此举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有干涉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之嫌。
对此本期“律师圆桌”中讨论认为,最高法发文中明确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此法院不可能干涉离婚自由,事实上也干涉不了。
而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设置“冷静期”,不但不是法院对审判工作的推脱,反而可能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因为“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什么事都不做的冷冻期。对这样的“冷静期”,还应冷静看待。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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