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离职竟要公摊公司房租

2018年07月30日 B06 :律师服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540

  据 《成都商报》 报道,员工离职本应结清工资,然而在成都工作的张小慧(化名)离职时,竟被要求支付一笔包括房租水电费在内的公摊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投诉:

  离职竟欠公司钱

  今年4月,在朋友介绍下,张小慧来到一家贷款公司——四川众易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易汇公司)上班。每天在公司里给潜在客户打电话,每月工资底薪2000元,根据贷款收取的佣金计算提成,提成为佣金的15%。

  张小慧记得入职时,签了两份入职合同,但公司没有将其中一份给到她手里。

  6月底,张小慧由于个人原因离职。7月16日,公司给她发了6月份的工资1300余元,张小慧觉得这个数额有问题,便询问了公司财务,却被告知她入职第3个月开始计公摊,需要交2000元,目前还欠公司公摊500元。

  财务说公摊就是公司的费用开支,比如电话资源、房租、水电、渠道费等,反正公司对外发生的费用都要由员工分摊。

  张小慧说道,多名同事告诉她,几乎都是离职时才知道要交公摊费,有700元左右的,还有1200元的,各不相同。至于公摊费如何计算,为什么要员工负担,张小慧也并不清楚。

  张小慧记得自己在6月份有一笔1500元的佣金,按照提成15%,那她应该拿到225元提成。

  但张小慧向记者展示了与财务的聊天截图,对方却表示:“6月你收了1500元回来,没有提成!原因是第三个月开始计公摊,你有2000(元)的公摊,所以还欠公摊500(元)。”

  张小慧再次询问同事得知,每个员工每月要交2000元公摊费,从收到的佣金中抵扣。

  回应:

  公摊费只从业绩中扣

  7月17日晚上,张小慧在微信上问公司财务,自己入职时为何没有人告诉她要收公摊费。对方回复称:“入职都会培训,每个主管、每个人都知道,你不知道?”

  7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众易汇公司,该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告诉记者,在员工面试时,公司已经说清楚薪资的构成方式,如果不能接受,那可以不做这份工作。

  至于公摊费,李女士表示:“我们这个行业都有。”后又改口,“应该是都收吧,我也不是很清楚。”记者询问,公摊费是否如员工所讲每个月收取2000元,从员工业绩里扣除。李女士回答,“对。公摊费不从底薪里扣,只从业绩里扣,如果没有业绩就不扣公摊费,也不会累计。”

  记者要求查看其口中写明收取公摊费的合同时,遭到对方拒绝。

  律师:

  收公摊费属克扣工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冬平:“上述公司收取的公摊费属于克扣工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认为所谓公摊费,就是公司随便找了个名目来克扣员工工资。因此,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补齐。

  根据我国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涉事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公司对于管理员工的制度政策,可以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前提必须符合相应程序,包括经过民主讨论程序通过、公示、组织员工学习或签字等,而且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而上述情况中,要求员工承担公司的营运开支,我认为这不符合情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是违法的。

  公司主要承担的是责任,提供用工场地,支付租金、水电气等开销,与员工签合同、办理社保等,而劳动者主要提供的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让员工承担公司对外开支,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公司确实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收取公摊费”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对此郭刚表示,“我们所说的约定大于法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双方约定,但此事件中,公司的营运开支不应转嫁到员工身上,除非这些员工是股东。因此,即便在合同中如此约定,那该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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