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企业高管触犯刑法付出代价

2018年07月31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577

  资料图片

  回顾2018年上半年,不少国有及民营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因触犯刑法而被追责。今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举办了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论坛上发布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报告——《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以2017年企业家犯罪数据为蓝本,梳理出了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本期专家坐堂挑选了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企业家犯罪的成因,以提醒广大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案例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骗退税及抵扣税款发票

  没有实际生产和销售,订立虚假的服装订货合同,企业家张天盛空手套白狼,在短短的5年内,拿着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2.3亿多元。

  2017年年初,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截至目前最大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天盛因成功骗取出口退税2.3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张天盛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等人,使用华福等五家公司和张天盛实际控制的一龙公司的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在上述公司没有实际采购、出口货物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上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截至案发,张天盛虚假出口业务报关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2.43亿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915份,申请出口退税2.433亿元人民币,其中已退税2.32亿元,未退税100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启智、刘婷婷参与骗取出口退税2.03亿元,已退税1.94亿元,未退税927万元。

  【法律风险提示】

  串通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串通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

  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2】

  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构成单位行贿罪获刑

  1991年,23岁的黄鸿明从广东潮阳到揭阳创业,刚开始是做羊毛服装生意,他骑着一辆自行车穿街走巷经营羊毛服装,后来转行干起了建筑。2013年9月,他以84亿身家跻身“2013胡润地产富豪榜”第39位,距前一年首次入围该榜TOP50的排位又攀升4位,而他的年龄比入围该榜富豪的平均年龄小8岁。

  然而,这位地产大亨在2013年11月14日“出事”了。当日有消息称,揭阳创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鸿明因涉嫌行贿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后,黄鸿明单位行贿的对象不断曝光,其中之一便是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万庆良和黄鸿明是什么时候认识的,外界不得而知。不过,华南理工大学新闻网2006年7月的一篇报道显示,当时万庆良和黄鸿明都是该校第三届EMBA学员。

  资料显示,2003年,万庆良赴揭阳任市委副书记,此后,万庆良在揭阳一共度过了5年,历任揭阳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也就是在这几年,黄鸿明的创鸿集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万庆良在揭阳跟创鸿的交集不少。

  2007年,创鸿集团走出揭阳,开始在珠三角布局。次年,万庆良调任广东省副省长。2010年,万庆良任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也就是这一年,创鸿集团将总部从揭阳迁至广州。

  万庆良已于2016年9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公开发布消息称,近日,由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黄鸿明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万庆良共计价值3914.83万元的财物,送给国有公司工作人员钟金松500万元人民币,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黄鸿明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1个月。

  【法律风险提示】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事实上,犯单位行贿罪的,不仅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追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如果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依照刑法行贿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报告指出,依附权力的企业家靠权钱交易发家致富,靠利益输送获取利益,他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也显而易见,自身“经营”上的“纰漏”,尤其是他们所攀附政客的任何官场“损失”都会“殃及池鱼”,迅速引爆其前期不法行为所制造的刑事风险。

  【案例3】

  国企老总利用垄断优势 陷于钱权交易风险较高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41岁就当上了副部级干部的姚中民2013年底从国开行首任监事长职位上退休三年后却仍然面临被追查的局面。

  2017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00万余元。

  保定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风险提示】

  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较高的罪名,也是国有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而且涉案高管的级别也很高。

  与民营企业家不同,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但另一方面,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有权与管理权出现分离时,民企高管的受贿现象也开始显现。

  报告指出,反腐一定要避免陷入“渴马守水,饿犬护肉”的困局。正因此,“高薪养廉”成为一种有力主张,并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金融企业得以实行。然而,从这些年的反腐实践看,“高薪”并不能自动“养廉”,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高薪之下同样也会滋生腐败。

  (来源: 《方圆》 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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