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跨省运输瓶装液化气回沪销售

2018年08月07日 A04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33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马硕

  本报讯 挂靠在他人燃气公司名下,在无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将该燃气公司的空气瓶送至外省市充气后再运回本市,非法销售燃气牟利。近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今年6月初,民警在青浦区某公路上对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进行拦截,在货车车厢内当场查获某燃气公司的液化气钢瓶100余个。调查发现,张某某从外省市将某燃气公司的空气瓶充气后运回本市进行销售,且张某某拿不出燃气经营许可证,仅仅具有危险品押运资质和送气资质。

  原来,张某某曾承租青浦区某地的液化气站,2016年7月,因一场液化气爆炸事故,他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在失去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他通过朋友介绍,口头挂靠在本市另一家燃气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青浦从事液化气销售。为了节约成本,自2016年8月起,张某某开始私自使用该公司空气瓶,将15kg和50kg两种规格的空气瓶用货车拉至外省市进行充气,再运回本市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额达80余万元,被查获液化气钢瓶500余只。

  检察官介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张某某在无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非自有气瓶至外省市充装液化气后带回本市销售,且非法经营过程中在液化气站储存大量液化气瓶,对城市运行安全造成威胁,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综合 A04 跨省运输瓶装液化气回沪销售 2018-08-07 2 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