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居住与经营一体的“三合一”场所是火灾高发的区域。在松江区经商的陈某一家违规居住在商铺中,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商铺失火,陈某夫妇逃出不及时,造成一死一伤。于是,陈某一家将房东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1万余元。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某与丈夫从2013年起租赁范某位于松江区的商铺。为了经营方便,陈某夫妇晚上就睡在商铺的阁楼上。2017年3月28日清晨,商铺突然发生火灾。由于火势过大,陈某的丈夫丧生火海,陈某也受了伤,货物更是损失严重。
陈某一家认为,房东范某违法搭建商铺阁楼,诱使陈某夫妇居住,四年间也没有作出不允许居住的通知。四年租赁期间,范某对房屋状况不闻不问,房屋设备设施老化,故范某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未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合理位置且可正常使用,致使火灾发生后,失火店铺内的消防栓无法使用,邻居的消防栓也没有水,导致救灾延误,损失扩大,也应承担责任。
房东范某认为,陈某是从前承租人处转让取得便利店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陈某一家明知该房屋的装修情况,且该装饰、装修均为前承租人所为。范某表示,自己和物业均告知该房屋属于商铺,不得居住,隔断部分为仓库。陈某一家擅自居住在系争商铺中,是对火灾导致伤亡的放任,是导致陈某丈夫死亡的重要原因。
物业公司认为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是陈某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拖线板短路造成火灾。商铺被隔成两层,起火后完全可以从二楼跳下来,不会造成生命危险,当时陈某丈夫却自行下楼取东西,他的死亡是自身过错扩大导致的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引发本案侵权纠纷的房屋而言,陈某夫妇是实际使用人,范某是所有权人,被告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构筑物和居住行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应负担一定的善良管理义务,但在有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对此也不能过于苛责,实际使用人应当对自身可能面临的严重隐患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
鉴于所有权人对此安全隐患存在一定放任,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予以放任、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存在不足,法院酌定范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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