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这是推动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首个系统性规范文件。
《意见》 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说理要求。
实现“看得见的公正”
“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
潘轶:“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说理就是呈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载体。
以往一些舆论关注和质疑的案件中,有不少就是裁判文书说理出了问题。要么说理论证不够严密,要么说的理出现偏差,让公众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有一些则是媒体产生误解和误读,让原本并无不妥的判决结果,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这都是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需要面对的问题。
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
对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具体要求,《意见》概括为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
李晓茂:对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具体要求, 《意见》 概括为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
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至于行文,则要求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炼,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
释什么“法”说哪些“理”
《意见》明确: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
和晓科:法院判决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当释什么“法”、说哪些“理”,《意见》详细作了论述。
《意见》明确: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应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 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
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 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 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然而,裁判文书既是一份专业的法律文书,但其读者又必然包括案件当事人乃至普通公众,即众多非法律专业人士。
因此《意见》指出,“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论据的主要作用是“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就是把道理尽可能说清楚、讲明白,而不是简单地引用法律条文了事。
区分情况繁简分流
对于裁判文书, 《意见》 除了要求加强和规范释法说理之外,还依据审判实践区分了不同情况,这也符合法院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一大背景。
李晓茂:对于裁判文书,《意见》除了要求加强和规范释法说理之外,还依据审判实践区分了不同情况。
其中,对于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
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 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而对于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则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
对于裁判文书说理的这种区别对待,也符合法院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这一大背景。
■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 《意见》 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础工程,对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 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 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意见》 要求,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并分别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遵循文书制作的技术格式规范、语言文字规范等,从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等配套建设要求,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创造“愿说理”“敢说理”“会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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