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昨起征求社会意见

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将全程留痕

2018年08月21日 A03 :综合·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98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获悉,为规范开展本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该局制定了 《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昨天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对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问题作出预防,将全程留痕。同时,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征求意见稿》 指出,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市、区两级环境执法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分别负责相关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和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取证。

  对于干预执法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考虑到。 《征求意见稿》 强调,对领导干部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市环境保护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

  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本市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向国家、注册地所在省市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 对于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向国家、注册地所在省市工商管理部门通报移送;对于外省市环境监测机构或运营维护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移送。

  此外, 《征求意见稿》 还指出,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将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通报,并将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综合·声音 A03 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将全程留痕 2018-08-21 2 2018年08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