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分期付款有拖延有提前 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08月21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028

  □记者 王建慧

  

  钟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日期,以及延期付款所要支付的违约金。在整个支付房款过程中,钟女士拖延了一个月支付第二笔房款,但同时又提前一个月支付了尾款。在这样的情况下,钟女士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律师表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合同中没有确认提前支付尾款可以抵消之前拖延付款的违约金。所以,钟女士需要为延迟支付第二笔购房款而承担违约金,“提前支付尾款并不能抵消其承担的违约责任。”

  

  【事由】

  2016年3月4日,钟女士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买了一套房子,当天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当年4月20日前支付第二笔购房款,2017年12月30日交房时再支付购房尾款。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若买家延期付款90日内,且给付的购房款达到总房款的50%以上,每日按应付款的0.3%支付违约金,不足50%的,每日按迟延付款额的10%支付违约金; 若买家延期付款90天以上,且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家应按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后来,因为凑房款出现一些困难,钟女士于当年5月20日才支付第二笔房款,但在2017年11月30日又提前支付了尾款。虽然支付第二笔房款拖延了一个月,但支付尾款提前了一个月,在这样的情况下,钟女士是否还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购房违约金?

  

  【分析】

  钟女士在买房分期付款过程中,既有延期支付,也有提前支付,这两者是否能抵消,还算不算违约?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看看约束买卖合同的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还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崔瑶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上述法条,钟女士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延迟付款属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由于合同中并没有确认提前支付尾款可以抵消违约金,所以,钟女士需要为自己延迟支付第二笔购房款而承担违约金,提前支付尾款并不能抵消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过,崔律师表示,如果钟女士觉得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总公司设立两个分公司

  分公司诉讼法院受理吗

  某器械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有两个分公司:机械一公司与机械二公司。两个分公司都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都是在隶属企业即某器械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器械制造与销售活动。机械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机械二公司便借给机械一公司53万元。请问机械二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一公司与某器械公司偿还借款? 郭先生

  【解答】

  郭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现根据您所描述的某器械公司,有两个分公司,即属于分支机构。两个分公司以他们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均应由器械公司承担。从这个逻辑角度分析,机械一公司向机械二公司借款,以及机械二公司起诉机械一公司,产生的法律责任都是由器械公司最终承担。那分公司之间的诉讼,不就相当于器械公司自己起诉自己?也就意味着原告就是被告,这显然是人民法院无法受理的。因此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矛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朋友借款逾期仍不还

  能否执行其配偶财产

  朋友王某因为经商需要,找我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我多次促催他,他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王某一个月内还清借款。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找到王某名下有财产,但我了解到王某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我认为这8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我能否要求法院拍卖李某这套房产抵偿欠我的借款?如果不能,那我应该怎么办才能防止王某转移财产? 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在执行程序中,应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对于您朋友王某因经商需要向您借款80万元,应当先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对于王某的妻子李某名下的住房也应对其房屋性质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认定,方能明确是否可以执行李某的房屋。

  因此即便您有权申请执行李某财产,执行法院也不具有对债务性质和财产性质作出审理认定的权利,即便法院作出执行李某房屋的决定,一旦李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仍然要停止对其财产的执行。因此,建议您通过诉讼,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在法院审理查明后,会对李某是否需要承担80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两辆非机动车相碰撞

  又被后车撞伤咋定责

  2017年1月,我朋友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驾驶自行车逆行的吕某发生触碰,吕某随即倒地,并被后面开来的机动车轧伤手掌,之后该机动车未停车便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写明了事故的事实,并未就该事故进行定责。后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吕某为右掌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天后,吕某出院,并遵医嘱休息了1个月。后吕某通过警方找到了这个机动车驾驶员,但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吕某的伤是机动车造成,我的朋友是否也应当对吕某赔偿呢? 钟先生

  【解答】

  钟先生,您好!您的朋友焦某是否需要对吕某承担赔偿责任,应视焦某对吕某的受伤是否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应先确定焦某对其与吕某发生的碰触是否具有过错,也就是定责。如果其有过错,可以认为焦某的过错与吕某碰撞导致其被碾压的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碰撞完全是因为吕某逆行造成的,焦某已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碰撞的发生,焦某不具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建议由交警部门定责,或通过诉讼方式明确各人责任后,方能确定各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ATM机转账弄错账户

  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我到中国农业银行ATM机转账5000元给我妹妹。操作完成后,我突然发现转错了,我把钱错转到了我朋友李某的账户上。于是我立即打电话给我朋友李某,想跟他说明情况,但是李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我估计他是故意不接电话。请问我能否要求李某返还该笔款项? 黄女士

  【解答】

  黄女士,您好!您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这笔存款。因为这笔款项的所有权是属于您的,您将该款项转给李某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只是操作失误导致。也就是说,李某并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权利收取这笔款项。因此,李某获取的该笔款项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偷准岳母银行卡取钱

  给女友花销算盗窃吗

  邻居家有个女儿小郑,通过上网认识了青年男子钱某,两人交往后就住在邻居家中。一天,小郑帮母亲去银行取款后,将银行卡和一张有密码的纸片放回了自己母亲的包里。当天晚上,趁人不在,钱某拿走了那张银行卡,并于第二天到银行ATM机器上分四次取走了10000元。

  之后,钱某将取来的钱,给小郑的信用卡还了款,还购买了苹果手机、品牌衣物等。请问钱某取的钱是给被盗人的女儿花了,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 周女士

  

  【解答】

  周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现在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郑母亲的财物达到10000元,数额较大,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从表面上看,钱某从小郑母亲处取得的钱有一部分是花在了女友小郑身上,但我们需要透过行为看本质,其本意是将秘密获取的钱当作自己的钱给小郑花,本质上仍是将小郑母亲的钱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当其窃取钱占为己有之时,钱某已构成盗窃罪,至于占为己有之后怎么花怎么用,并不影响小郑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已办网签并付首付款

  是否能提出退房要求

  我购买一套商品房,已办理网签并支付了首付。现在,因为家庭有纠纷,我想退房,但房管局以“该房已办理网签”为由,不予办理,请问房管局是否有理? 雷先生

  【解答】

  雷先生,您好!网签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因此网签意味着您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您因家庭原因导致退房,会被认定为违约,作为房屋出售人有权要求您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网签的撤销,如果您在没有就合同解除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独要求撤销该备案,房管局是有权拒绝的。但若您与房屋出售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共同提出撤销网签申请,房管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是无权干涉的。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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