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五部门“喊话”:

职务犯罪外逃人员年底前投案可从宽

2018年08月24日 A01 :头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42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 和《监察法》,昨日,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公告,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投案可从宽处理。

  公告显示: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

  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帮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外有关组织、个人积极举报。提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参照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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