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无纠纷房产继承权实现途径的比较与建议

2018年09月10日 A07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358

  【内容摘要】 由于房产已逐渐成为我国公民资产的重要形式,房产继承转移登记手续也在不知不觉中变得繁琐。即使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一定会快速办理,而是会要求继承人提供繁复的材料。通过比较自行继承、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三种房产继承权实现途径,以供公民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继承途径,并对现有继承途径带来的诉讼制度困境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兼顾便捷与公正。

  【关键词】 继承权实现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诉讼 无纠纷

  

  □程梦琳 侯小茗 孙小佳 周嘉吉 熊吉琛

  在法院的立案大厅,不少公民填写的都是继承类的“诉状”,但其中真正存在继承纠纷的,可能只占少数。经过研究和访谈,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渐渐浮现:“把逝者的名字去掉或换掉”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将涉及到继承这一重大法律事项。

  一、现状:继承权的三种实现途径比较

  目前,继承权的具体实现途径有三种可选:第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提供材料;第二,经公证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公证书;第三,经诉讼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经调研,以长宁区为例,三种继承途径的情况比较如下所示:

  (一)材料获取的难易程度

  三种途径所要求提交的材料都围绕各个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各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产权证明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展开,此外自行继承还要求提交份额约定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配置模板)。前述材料中,较难提供的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因为被继承人父母也属于法定的继承人,所以他们也理应“到场”,但被继承人父母可能在建国前就已不在人世,而证明这一点的材料难开也就成为了拖累更名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对此,诉讼继承有放宽的空间,若被继承人过世时已满80岁,可能就无需再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根据小组主要针对长宁区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 “办理的便利程度”和“材料获取的难易程度”,分属影响居民选择继承机构首要因素的第一和第二名。

  (二)办理时间与办理费用公证继承理论上用时最短,公证书的办理只需15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时间)。诉讼继承用时居中,若选择调解解决,一到两个月左右即可办结。自行继承耗时最长,需要不少于3个月的公告期。不动产登记时间均在5到20个工作日。公证继承费用已下调至80元/平方米,诉讼继承诉讼费按照房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若调解方式结案则减半收取),自行继承不产生独立的费用。住房类不动产登记费均为80元/单元。

  (三)当事人参与度除了诉讼继承可以委托律师以外,三种继承方式均需全部继承人到场参与。前述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想卷入诉讼”的心理因素对公民选择继承途径的影响并不大。

  二、无纠纷背景下公民继承权实现的困境

  首先是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比如公民经常反映公证继承材 料准备的麻烦。其实,公证继承之所以要求继承人准备繁琐的材料,是因为继承人一旦拿到公证书,就可以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更名,为了不使潜在其他继承人的权利遭到损害,公证处必须全面调查。又比如在自行继承中,房管局只是一个登记机构,它本身并没有解决继承权的职能和能力,所以办理常常不顺利。应当理解,继承事项不仅涉及到专业的继承法知识,还需要对继承人逐一进行排列和排查,尤其是在房屋价值相当高的时代,更要保证房屋继承的严谨操作。但是,继承权实现过程的复杂性依然是个问题。其次是无纠纷继承案件本身并不存在争议,却在法院走诉讼程序。本组成员借助在学校法援做志愿者的便利条件,统计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五组志愿者(每组负责半天的咨询接待)在长宁法院接待的咨询案件,发现无纠纷继承案件在长宁区人民法院所有继承类案件中占比74.6%,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诉讼资源。虽然法院办理继承具有材料准备相对较简单、办理时长相对较短的优势,选择诉讼继承合乎当事人的理性,但法院 身为定分止争的司法机构,以诉讼程序接受大量无纠纷的案件,实在不是合理的现象。

  三、给两方提出的建议

  (一)给公民的建议

  1.   优先选择自行继承虽然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在实践中渐渐普遍起来,但自行继承仍然是最直接、最实惠的过户途径。虽然为了避免错误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会对材料提出高要求,但既然自行继承的制度存在,就能够惠及符合条件的公民。对于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并且能够提供死亡证明的房产继承,建议继承人不妨先行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若能办成,便能省去公证继承或诉讼继承的麻烦。

  2.   做好事前规划对于公民,本组成员建议做好事前规划,如果被继承人愿意,可以在生前办理遗嘱公证。虽然对于存在纠纷的房产继承情况,有一份公证遗嘱并不会使手续变得更简单(因为可能存在其他公证遗嘱),但公证处在办理后续继承权公证时,就能直接掌握当初办理公证遗嘱留下的各种信息,后代的继承权公证也就相对简单明了,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与不睦。

  (二)改革建议:设计非诉程序诉讼程序的设立目的是定分止争。为使诉讼程序真正发挥其功能,也为了使法院减少不必要的案件负担,本组成员认为可以设计非诉程序来消化无纠纷继承案件。上海市已有法院尝试过,通过培训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使其分担无纠纷继承的调解工作。即只要继承人在分割上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便可至院按照司法确认程序分割房产。最终没能真正落实该方案的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继承人身份的排查和继承人意向的确认尚不够严谨。但是,如果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可以做好在继承案件判定标准上的对接工作,使公民信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正,那么这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案:法院案件得到了分流,公民也可以避免在无纠纷的情况下踏入诉讼之门。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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