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2015、2016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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