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王冠 黄诗原
张某刚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刑,却在两年四个月后,缓刑期满方才被交警吊销驾驶证。张某刚认为这个“迟到”的行政处罚造成其重新获得驾照的时间损失,损害了其利益,一纸诉状将交警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警支队)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张某刚作出的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被告区交警支队启动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对原告申请驾驶证的年限限制的程序。该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同时不再对张某刚申请新驾驶证设置为期两年的年限限制。
缓刑期满后被吊销驾照 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1月3日,区交警支队受理了张某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某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张某刚返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
2015年4月13日,区交警支队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
2017年8月15日,区交警支队向张某刚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张某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区交警支队继而对张某刚作出吊销其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向其进行送达。
张某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补救
法院庭审查明,张某刚对驾驶证被吊销并无异议。但是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张某刚交通肇事判决两年四个月后才作出,原告认为,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吊销驾照两年后方可重新申领,被告拖延吊销驾照时间,造成时间损失,损害个人利益。被告区交警支队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对交通肇事罪吊销驾驶证只写明“及时处理”并未规定具体时限,实际情况是区交警支队获知法院刑事判决内容时,原告早已在原籍社区矫正,无法到区交警支队处接受处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和听证程序因此无法完成,故被告直至2017年8月才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被告应在收到区法院退还的原告交通肇事罪卷宗所附的刑事判决书后,及时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本案被告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后,直至两年四个月后才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显已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本案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则将恢复原告被吊销的驾驶证,由此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且危害社会交通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作出不撤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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