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小学生操场玩耍受伤 学校管理不当应担责

2018年09月25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017

  □记者 金勇

  

  两个一年级的学生在上体育课的时候,其中的赵同学从攀登器上摔下,经鉴定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并支付了医疗等各种费用约2万元。这样的情形学校应该担责吗?同时游戏的另一个小朋友是否也有责任?律师分析认为,由于两个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赵同学是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学校又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受伤是由张同学所致,那么张同学的家长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由】

  郭女士是某校一年级的老师。2017年6月中旬,她的两个学生张同学和赵同学去上体育课的时候,课间在操场上做游戏玩耍。当时,张同学在下面推着抓住攀登器上垂下绳子的赵同学,赵同学荡着玩。没想到的是,在这过程中,赵同学不慎从绳子上掉了下来。由于攀登器下方的沙坑内没有沙子,导致赵同学左膝关节及腿部受伤。

  赵同学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赵同学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而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赵同学的家长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约2万元。

  如今赵同学的家长想要维权,找到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清楚是只向学校索赔呢,还是可以同时要求张同学的家长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的崔瑶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发时赵同学和张同学都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可以确认赵同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遭遇人身损害,并因此导致十级伤残,那么在追偿过程中应当确认几个事实。

  首先要看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小,思维极不成熟,他们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缺乏认知,因此学校对这些孩子的管理,在法律上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在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从事发的情况来看,学校并没有完善的体育设施,在孩子玩耍的攀登器下没有铺沙子,也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阻止孩子在没有保护的前提下玩攀登器,显然学校在对这些孩子的管理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张同学是否对赵同学的受伤具有过错,从郭女士的陈述中还无法断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赵同学的受伤是张同学直接侵权所致,那么张同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当时的事发情形来看,张同学在游戏时推了抓着攀登器上绳子的赵同学,因此如果确能证明这个推的行为与赵同学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张同学也应承担责任,但鉴于张同学本身也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其过错相对较小,因此他的监护人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即可。

  车载电脑主板遭损坏  车主提出让4S店换车

  我去4S店给汽车的发动机和变速箱系统升级,升级后却造成汽车电脑主板损坏,车子无法启动。4S店表示可以重新更换电脑主板,但是我想要求更换汽车,主要是担心如果以后电脑主板突然不工作会有更大危险。目前车子刚使用半年左右,只跑了4000多公里。我换车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刘先生

  【解答】

  刘先生,您好!电脑主板坏了导致车辆无法启动,确实会让人担心,新换的主板是否还会出现相同情况,作为一名律师,我无法给出一个专业意见。但站在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您的担心和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如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依法或依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商家提供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民事责任。因为电脑主板在4S店升级后损坏,可见该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已对您的财产造成损失,您有权依法或依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4S店以主板坏了不会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或主板损坏不是质量缺陷仅仅是人为不小心等理由而拒绝您的换车要求,应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房东不按合同涨房租 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我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四年,合同上面写明每年房租按前一年房租的3%上涨,今年是第二年,房东要求涨房租且涨幅大于3%。如果房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房租涨价比例履行合同,我是否可以按照合同上的违约条款要求房东支付50%的房租违约金?或者我可以不接受房东支付的违约金而只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邹女士

  

  【解答】

  邹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您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您和房东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现房东拟对第二年房租涨价,涨价幅度超过合同上约定3%的比例,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条款,您可以根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房东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第二年按照前一年房租上涨3%的比例支付租金。

  公司改签合同

  权益如何保障

  我们是A公司的员工,现在A公司要让我们改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我们问及A公司工作年限、司龄如何延续时,A公司说可签一份三方协议延续计算工作年限和司龄。但是我们发现A、B两家公司无任何关系,经营范围也完全无关,我们签的三方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到了B公司没多久又将我们换到C 公司(这个可能性非常大),到时候我们拒绝但因此被解聘的话,由于在B公司任职时间不长,赔偿金应该会比较少。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罗先生等

  【解答】

  罗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们有权决定是否接受A公司对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地点的变更。如果你们不同意公司安排,完全可以拒绝到B公司任职。

  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定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你们的情况是可以符合上述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情形。假设你们被B公司解除合同,你们可以依据三方协议请求把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  公司工作年限,以总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母亲长期家暴女儿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一个朋友的母亲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暴力倾向,长期限制我朋友的人身自由,还会因为一些事情对她进行打骂。我们是初中同学,我已经多次看到她的手背等地方有被打留下的痕迹,甚至碰到衣服都会觉得疼。最近,她母亲因为一些事情又对我朋友实施暴力,甚至把她的眼镜框都打坏了。请问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她母亲对其实施暴力? 桑小姐

  【解答】

  桑小姐,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已于2016年3月开始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可以由学校、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有现实危险,也可由本人或由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等机构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报案以及申请人身保护令并不是为了要抓捕家庭成员、加剧家庭矛盾,其初衷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请求后将根据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并不是一概而论地进行抓捕,同时也会尽可能地保护个人隐私。因此,我们希望这些受到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不要害怕、不要恐惧,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让自己平等、有尊严地自由生活。

  朋友聚会时喝醉酒

  回家后摔伤谁之责

  朋友间聚会喝酒,其中一人喝多后醉了。我们把他送回了家,但我们离开后他和妻子发生争吵,然后自己出去后摔了一跤。这种情况我们要负责吗? 宋先生

  【解答】

  宋先生,您好!他人人身损害谁该负责的问题,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还规定了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民事权益,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因此你们是否需要负责,应当看你们对朋友摔跤的后果有无过错,过错与摔跤的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或者看你们有无行为造成朋友的摔跤是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目前,从您简单的描述中,并没有看到你们存在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因此根据叙述的情形你们是不需要对朋友摔跤负责的。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回答,仅供参考。金勇 整理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小学生操场玩耍受伤 学校管理不当应担责 2018-09-25 2 2018年09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