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不成索双倍返还定金
消费者诉至法院获得支持
交了定金,却没买到心仪的汽车,买方该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解除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同时判决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于陶某。
2018年7月21日,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陶某购买比亚迪汽车一辆,总价为98600元,交车时间为7月25日。当日,陶某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7月22日,新干品尚公司告知陶某没有这款车。陶某要求退回定金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法院认为陶某与新干品尚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新干品尚公司未履行按照约定时间向陶某交车等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陶某据此要求解除购车协议,法院予以支持。陶某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要求新干品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
职工自行垫付获赔
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原告张某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2018年5月,张某到石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于2011年6月进入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离职,期间,公司未为自己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补偿社保参保金及依照工作年限给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张某已经于2014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事后,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缴纳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被告未依法缴纳,原告自行缴纳了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公司应赔偿原告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且原告在该公司上班直至2017年6月因社保缴纳问题离职,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好意载邻居八十老妪
无证醉酒驾驶出车祸
好意搭载邻居八十老妪,司机竟醉酒无证驾驶,还与他人小车相撞,并造成邻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凌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飞肯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昌某从湘东往荷尧方向行驶,途经荷尧镇泉陂村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昌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凌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昌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凌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723mg/100ml。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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