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18年09月26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31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理论前沿】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解读与定型

  作者: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 《民法通则》 时创造的,不同于人格权立法的法国模式、德国模式、瑞士模式和魁北克模式,是独具特色的人格权立法经验。在编纂民法典中,应当将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1.0版升级为2.0版,使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在民法典中实现定型化。实现这一立法目标的前提,是对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正确解读。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定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基本架构和内容,使其在民法典中成为完整的、完善的人格权编。这不仅能够在中国发挥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重要法律调整功能,并且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要影响,推动世界范围内的人格权立法和人格权保护。

  【智慧法治】

  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变革:以“快播”案为视角

  作者:谢登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电子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它既不属实物证据也不属言词证据,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类证据”。传统刑事诉讼规则是以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使用为基础来设置,它们能够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有效规制。电子数据的存在形态和取证模式与传统证据存在较大差异,其收集和使用对传统刑事诉讼规则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在电子数据收集和使用中,存在第三方存储电子数据的常态化与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特定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数据的海量性与刑事证据收集的特定性、电子数据所处互联网络空间的交互性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类型化、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的技术性与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等矛盾。因此,有必要以电子数据收集和使用为基础对现有部分刑事诉讼规则进行变革。

  【本期关注】

  “土地开发权国有”之辩误

  作者:李凤章(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内容证明开发权的国有化; 很多限制,只不过是私法上妨碍禁止的体现,是财产权内在的义务。当土地被禁止开发建设时,其开发权的承认和保护主要体现为国家的补偿。英国1947年的开发捐制度,早已被历史所否定。现有的规划义务制度,虽然涉及费用的缴纳,但该费用只不过是社区基础设施费,并非开发权的对价。开发权国有化的所谓英国经验并不存在,而且,其保护农民利益和涨价归公的理由也不成立,其更是罔顾了国家对开发权去除国家垄断,赋权以土地权利人的实践努力。

  【司法改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反思

  作者:王恩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展开的协商,是量刑情节的一种,其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可以累加适用,但吸收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这一量刑情节。侦查机关不应该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如何保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该制度得以顺畅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降低审前羁押率,适用的罪名限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罪名,刑罚限于有期徒刑、拘役,法庭审理的重点在量刑而非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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