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宣传“强奸案和解”有哪些偏差?

2018年10月08日 B08 :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187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河南鲁山县官博一篇标题为 《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的文章提到,鲁山县某中学16岁的小赵与17岁的女生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后,在调解委员会帮助下促进双方父母和解,最终小赵父母赔偿了8万元给受害人。检察官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为“取保候审”。

  文章提到,小赵得以重返校园。小赵的母亲因此给检察院送来锦旗。

  然而报道一出,却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质疑。

  那么,这样的宣传到底有哪些偏差呢?

  公众理解有一定偏差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不存在应当逮捕的情形,给予取保候审我认为并无不妥,而且应当支持。

  潘轶: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起案件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本案中小赵目前的身份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尚未被依法判决有罪,他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维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同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不存在应当逮捕的情形,给予取保候审我认为并无不妥,而且应当支持。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五种,取保候审并不代表这起案件将会终结,普通公众可能对此存有一定误解。

  本案不适用刑事和解

  本案是一起强奸案,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可能适用刑事和解。

  和晓科:2012年 《刑事诉讼法》 新增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对和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都做了规定。

  该法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但本案是一起强奸案,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典型的重罪案,不可能适用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的宣传中,提到的是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但“冰释前嫌”等不当表述,可能会让不明就里的公众误认为该案达成了刑事和解。

  表述不当使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由于宣传和表述方式上的不妥,使得这起本不起眼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甚至质疑,这值得检察机关总结和反思。

  李晓茂: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最重要的工作是审查起诉,但由于其在宣传中过分突出自身,且整体表述和个别用词都很不妥当,因此引发了公众的围观和质疑,可以说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按照我的理解,本案仅仅是在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这本身无可厚非。

  但由于检察机关的主动宣传,给人检察机关过于热心的观感。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过于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其获得取保候审并重返校园),以至于其母亲还要给检察机关送去锦旗。

  此外,相关宣传中提到“冰释前嫌”,作为检察机关来说尤其不妥。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也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宣传该案“冰释前嫌”,让人不由对检察机关的立场和专业性心生疑虑。

  当然,这可能只是检察机关个别工作人员的疏失,到目前为止,我不认为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有什么差错甚至渎职。

  反而是在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能给予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我看来是值得赞赏的。

  但是由于宣传和表述方式上的不妥,使得这起本不起眼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关注甚至质疑,这值得检察机关总结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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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日前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 《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文章说,小赵今年十六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十七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移送到鲁山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检检察官发现小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仍然存在模糊认识,被害人及其父母情绪也很激动,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文章称,小赵和小花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为了既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关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成长,办案检察官着实下了一番工夫。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小花进行专业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 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经过心理咨询师细致的疏导,被害人小花逐渐走出阴影,她的班主任也反映称小花状态平稳,成绩比较稳定。从原来不愿意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拒绝回答问题,到告诉检察官说想让小赵当面向她道歉。犯罪嫌疑人小赵更是在检察官的教育引导下,将看守所变成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地方,对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能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其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这篇文章发出后,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随后该文即被删除。

  对此文,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证实并解释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判决,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对于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张萍表示,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写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张萍说,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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