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今年3月30日,汪风(化名)花费1450元从淘宝一家名为“深圳市名庄汇酒业有限公司”的店铺上购买了一瓶日本清酒。谁知收货后发现,这瓶酒竟产自日本新泻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确禁止进口食品的禁区。于是,汪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9月13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网购一瓶日本清酒
竟来自禁区新泻县
2018年3月30日,汪风(化名)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一家淘宝账号为“深圳市名庄汇酒业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1瓶商品名称为“日本清酒久保田万寿1.8升代购獭祭大吟酿十四代”的日本清酒,支付货款1450元、运费18元。网店关于涉案清酒介绍中标注“所在地日本”字样。
汪风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全是日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示产品的基本信息、成分、储藏方式等。根据汪风的基本购物常识,进口食品都应该依法进行中文说明,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口。而酒瓶上标示有类似中文的日文“新泻县长冈市朝日880-1朝日酒造株式会社”,该产品生产地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明确禁止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地区。
汪风认为,网店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应当验明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网店违法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汪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网店退还货款1468元,赔偿14680元。
今年7月3日,该案在上海市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而被告深圳市名庄汇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内容为“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 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涉案清酒瓶身标识标注“萬夀久保田清酒”、“新潟県長岡市朝日880-1”等字样,包装上未见中文标识。
上述事实,有汪风提供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快递单、交易快照截图、商品照片、质监总局公告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汪风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清酒,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被告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销售的日本进口清酒,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但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也无法提供涉案清酒进口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法院认定涉案清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汪风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汪风所付运费18元,是汪风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汪风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被告,使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92条、第148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退还汪风货款1450元、运费18元,支付汪风赔偿金1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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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148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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