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重点·声音

让证据“开口说话”

2018年10月15日 A02/A03 :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270

  图为高峰在工作中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高峰工作使用的“取证塔”

  ▼在一起案件中,经鉴定,汽车仅给摩托车留出23-33cm 行驶距离,远少于摩托车应有的安全行驶空间。

  名词解释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才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下发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有这样一支“神秘部队”:他们很少出现在法庭上,与犯罪作正面交锋; 他们更多隐藏在幕后,用沉默、锐利的双眼,用先进、精湛的技术,让不会说话的电子数据证据“开口”,尽最大努力,重构出最接近真相的犯罪事实。

  技术处在市检察院是一支相对年轻的队伍。但该处中青年干警高峰,已经是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鉴定领域的“元老”。“永葆好奇心、总是热情满满,以鉴定技术协助办案,尽可能满足一线办案同事和法官们日益精确、科学的证据需求,就是我们‘技术流’ 检察干警该做的事。”高峰说。

  拯救“证据孤岛”,犹记旁听席的哭声

  “我以前在基层院的时候,也做过非编(视频非线性编辑)哦,你们学新闻的时候应该都学过吧?”高峰的开场白,就让记者感到亲切。接着他话锋一转:“那时一帧一帧编辑视频的基本功,对我现在做视频证据鉴定工作,很有帮助。”

  高峰经手过的案子很多。但最让他难忘的,还是在一次出庭作证时,被害人家属因高峰的鉴证结果而获真相大白,从旁听席传来的那阵哭声。

  2014年,浦东新区某地发生一起命案。被害男子在一家汤包店外,与多名男子发生争执,并上升为打架斗殴。混乱中,被害男子突然倒地不起,后送医伤重不治。

  2015年,这起案件被移送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拒不承认持刀伤人,而且公安机关也未起获凶器,案件一时难有进展。

  当时,检察官手中只有一段清晰度、拍摄角度均不太理想的监控视频,经反复研究,检察官认为无法反映犯罪嫌疑人手中持有刀具。抱着一丝希望,检察官委托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监控录像进行检验鉴定,以期确认犯罪嫌疑人手中是否持有凶器。

  对于案件办理来说,这段监控视频,似乎就成了解开谜底的最后钥匙。

  当高峰拿到视频后,他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如何让这段孤证变得更加可信?

  “虽然证据视频上的监控时间与案发时间一致,但如果能找到这家店相邻的其他监控同时段画面,与证据视频相呼应,就能增强证据的可信度。”高峰解释。

  但看过左邻右舍的同时段监控录像后,高峰发现,这两段录像的画面看来与证据视频没有直接关联。难道这唯一的证据视频竟成了一座“孤岛”?

  “即便是‘孤岛’,也一定与‘外界’ 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峰坚定信念,继续反复捕捉视频中的每一帧细节。

  突然,证据画面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的一个动作细节引起了高峰的注意:他随手扔掉的烟头飘出一段距离,飞出了画面范围,顺着烟头飞行的轨迹,高峰在另一个监控视频中发现了掉落在角落的烟头,且掉落时间也与证据画面中韩某丢烟头的时间完美拼合!至此,通过一枚烟头的运动轨迹,其他两则视频也成为证据链中的关键一环。

  紧接着,高峰着手展开对证据图像的鉴定工作。在经放大、调整、清晰化处理后,对监控录像画面进行反复观察,高峰最终在其中一帧图像中,成功检出画面中疑犯手中有亮点,经比对测量,高峰确认:“该亮点性质系镜面反射,并呈条状。”

  承办检察官后来表示:“这则检验结果,有力地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手中持有凶器的客观事实。”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参与斗殴的韩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为支持庭审公诉,高峰还在案件开庭时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所检验的客观结果向法庭陈述,并回答了审判长、公诉人和辨护人的询问。

  询问结束后,审判长质问被告人韩某某是否持有凶器,韩某某在事实面前,被迫改变先前向法庭所作的“未持有凶器打斗”的辩解,并承认持有凶器。

  据高峰回忆,当时旁听席爆发出被害人母亲的痛哭谴责之声。

  之后,公诉人把握时机,顺势举证,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意见,并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无期徒刑。

  用鉴定技术维护打工者正当权益

  2017年7月,被害人孙某某至嫌疑人马某某所在公司应聘快递员,马某某收取被害人押金人民币5000元。一天后,孙某某提出辞职,马某某拒不退还部分押金2500元,孙某某多次讨要均遭马某某拒绝。

  同年8月16日,孙某某至马某某公司继续讨要押金,未果后驾驶摩托车离开。马某某随后驾车追赶,致使被害人倒地重伤。

  到案后,嫌疑人马某某坚称其没有伤害孙某某的故意。虽然案发地有监控录像,但录像无法看清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是否直接撞击到被害人的摩托车。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人详细分析了案情,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马某某先是违规收取应聘押金,在被害人辞职后又拒不退还,案发当日,被害人讨要押金未果后已自行离开,马某某坚称其“驾车追赶只是想逼停被害人再行商谈,没有伤害故意”的辩解显然站不住脚。

  公诉人决定借助科技支撑,将此案送市院检察技术处(司法鉴定中心),希望通过对现场监控录像的检验鉴定,再现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高峰受案后,将监控录像进行拆分、放大、清晰化处理:通过反复播放,逐帧查找折方式,成功定位到两车接触的可能部位为摩托车左保险杠上部外侧,侦查人员立即勘察车辆,但未找到明显的接触痕迹,案情没有丝毫进展。

  那么,没有接触就意味着没有故意加害行为吗?

  高峰又建议,从两车行驶的路线、过程等细节入手,查找疑犯实施具体伤害行为的客观证据。通过技术分析和观察,高峰成功捕捉到这样三个细节:1.两车接近时,嫌疑人驾驶车辆右侧与其漆面上出现的摩托车镜像有相靠现象;2.此时被害人有缩起左腿避让的行为;3.被害人倒地前,摩托车制动尾灯常亮,而嫌疑人驾驶的汽车制动尾灯存在1秒左右的关闭状态。

  这些细节说明,疑犯驾车右拐逼迫被害人的程度以及当时汽车并没有采取制动安全措施。

  高峰决定通过技术手段再现汽车行驶轨迹。经专业软件的清晰化处理,两条清晰的汽车轮胎行驶痕迹呈现在画面上,其右偏角度呈明显加大状态。

  通过图像测量参照比对发现,此时汽车轮胎痕迹与道路边缘最近距离小于汽车车牌宽度(44厘米),考虑车身外围与轮胎边缘间的宽度以及凸出的后视镜,实际留出的行驶空间宽度约为24至34厘米,而此刻即发生事故时,两车处于并排行驶状态,高峰立即将这一结果反馈给了公诉人。

  公诉人通知公安机关测量了摩托车车架最宽处为77厘米,远大于当时汽车留出的安全行驶空间。

  据此,经过检察技术的辅助,案情清晰地展示在公诉人面前,嫌疑人驾驶汽车追赶被害人,并逐渐向其逼近,致使被害人无法避让,倒地摔成重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于是,公诉人改变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在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和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后,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珍惜每一个鉴定需求”

  视频检验鉴定枯燥累人,常常需要数小时盯着电脑屏幕仔细查验,但高峰从无怨言。他说:“对于有的鉴定需求,鉴定人员可以说,‘这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或者‘这超出了鉴定业务的范围’,然后予以回绝。但我认为,作为检察院的技术鉴定部门,我们应始终坚持以案件检验需求为导向,永远保持好奇心和强烈的责任心,去看待每一个鉴定需求。或许,我们就能从中找到鉴定技术的新突破、新前景。因此,我常常激励自己和同事,要珍惜来自一线办案同事的每一个鉴定需求。”

  这些年来,高峰正是以他这颗好奇心以及对协助办案的热情和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逐步开展了“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清晰化处理”“视频中物品、人物的性质、位置、状态、特征及相互关系的分析”“视频中物品、人物的运动、动作过程及相互关系的分析”以及“视频中物品、人物的同一认定”等项目检验,完成了近百件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着力开展的视频图像检验研究,打开了检察机关视频鉴定工作的新局面,获得高检院的肯定和检察官们的称赞,并于2017年获评第五届上海检察业务专家。

  为更高质量办案和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44岁的高峰,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勘验领域的“元老”之一,还是很显年轻的。

  作为检察技术人员,高峰对于科技发展与检察业务的融合有着极强的前瞻能力,从他在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就较早开展了相关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研究工作,拟制了黄浦检察院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规范。

  2009年2月,市检察院推选高峰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新组建的电子证据工作组成员,共同参与检察机关首个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和实验室国家认可工作,开启了他的“国家队”生涯。

  高峰与组员们一起,完成了我国检察机关首个电子证据规范性文件《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的起草工作,并承担了规则的条文解读和文书制作等释义工作,该规范已于当年颁布试行。高峰所撰写的《刍议检察机关电子证据的审查》 获2010年上海检察调研一等奖。

  之后,高峰于2012年完成了《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草拟工作,并随后参与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工作细则(试行)》 和《全国检察机关电子数据云平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范的制定工作。

  此外,他在历年参与国家实验室认可“图像处理及分析”和“录音真实性鉴定”等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中获最高等级“满意”的评定结果,逐步打开了检察机关视频鉴定工作的局面,获得了高检院技术信息中心的肯定,并受高检院指派,承担全国各地重特大案件的办理以及参与公安机关《视频侦查教材》 的撰写工作。

  为推动检察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促进检察业务在大数据时代下实现工作模式转变,高峰从技术角度出发,通过撰写调研和授课交流等方式,向检察业务部门提供相关建议和意见,所开发的课程先后多次入选全国和上海检察机关精品课程。

  在当前多项改革叠加的背景下,作为一名检察技术人员,高峰表示,要顾全大局,始终将个人职业规划同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相结合,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尽心尽责为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同时高峰表示,随着法官、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的不断高标准追求,他们对于证据量化、数据化、图解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检察鉴定技术也拥有着更广阔的施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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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重点·声音 A02 让证据“开口说话” 2018-10-15 2 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