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采用家庭寄养是实现精准帮扶、妥善照料困境儿童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过渡方式。当前,在完善政府各部门、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等的权责范围的同时,应重视对寄养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和完善寄养家庭数据库,实现系统化管理; 引入第三方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增加寄养家庭甄选、考核等的专业性; 为寄养家庭争取各方支持,实现由寄养转为收养的最佳目的。
【关键词】 救助站 监护缺失 困境儿童 寄养家庭
□羊解戈
一、谁来守护困境儿童?
过去,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主要关注贫、孤、残儿童,对于事实上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但又难认定为孤儿的儿童,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政府制度性救助盲区。2016年国务院印发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6〕36号)重申“困境儿童”这一概念,将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而陷入困境的儿童纳入其中,并指出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落实该精神,上海市颁布 《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填补了困境儿童的制度救助空白。
以杨浦区对困境儿童救助为例,杨浦区救助站于2011年成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并首先提出对困境儿童进行“站内救助,站外寄养”的救助模式,即对于陷入困境的儿童进行站内的短期救助,由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工就起居行予以照顾、心理呵护;对于需要稳定家庭进行长期救助的困境儿童,为其寻找合适的站外寄养家庭,与寄养家庭签署寄养协议,并对其进行评估、考核、回访等,确保困境儿童能获得恰当安置。
二、“特别的家”守护困境儿童之困
“站内救助”作为临时救助站,因其场地、人员、环境等的限制,主要适用于对流浪无着儿童的短期照料,无法长期收留困境儿童。而对于年龄稍大但存在心理问题、缺乏自理自控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并非其成长环境的最佳选择。“站外寄养”即是杨浦区基于此探索的一种救助方式,但目前杨浦区通过家庭寄养的困境儿童仅有7例。总结看来,家庭寄养的救助方式在具体落实层面存在如下困窘之处:
(一)寄养家庭与受困儿童供需配对困难
一方面,“寄养”这一救助方式宣传及普及范围窄。调查显示,超过85%的受访群众对家庭寄养从未听过或了解甚少,这导致许多有意收留儿童的寄养家庭无法了解及获取实际有寄养需求的儿童的基本信息。实践中,通常先有困境儿童个体的寄养需求,继而为这一具体个体寻找合适的寄养家庭。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寄养家庭的来源和范围,阻碍家庭与儿童的配对效率。另一方面,“寄养”的展开,操作程式较为复杂。政府须对寄养家庭进行事先考察、评估; 对达成寄养合意的,需进行定期回访、监督等。寄养家庭的甄选手续繁复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家庭与儿童配对难度。
(二)寄养关系易变,寄养无法保证儿童照料之稳定性
对于有达成寄养合意的家庭,救助站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相关 《寄养协议》明确政府承担的补助费用以及寄养家庭的责任范围。寄养家庭与寄养儿童存在60日的融合期,融合期内寄养家庭可随时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家庭短期内(不超过30日)无法照料寄养儿童的可由救助站进行短期照料; 寄养家庭欲解除寄养关系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救助站提出解除寄养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使寄养关系呈现脆弱、易裂的特征,这使得困境儿童的寄养呈现较差的紧密型和稳定性。
三、“特别的家”守护困境儿童之道
(一)建立和完善寄养家庭数据库和备案库
一方面,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开展家庭寄养政策的宣传,扩大潜在寄养家庭的范围,寻求社会公众对寄养家庭及寄养儿童的认同与理解。另一方面,建议以各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牵头,协同财政、公安、教育等各部门,建立起寄养家庭数据库和备案库,分别对寄养过、正在寄养、有寄养意向的家庭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备案,实现对寄养家庭的系统化管理; 同时,建立稳定的寄养家庭供求方,提高家庭与儿童的配对效率。
(二)引入第三方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通过公开竞标等形式确定某辖区内的有资质有能力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明确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如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合格社工、心理咨询师、医疗康复等专业人士; 制定寄养家庭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明确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如由其对有寄养意向的潜在寄养家庭进行考察、评估;为寄养家庭提供计划、指导和培训; 并对寄养家庭进行定期回访、监督和考核等。
通过引入第三方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将寄养家庭的甄选、培训、回访、监督等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为困境儿童的寄养进行审慎选择,提高寄养落实的效率。
(三)争取各方对寄养家庭的支持
一方面,对寄养家庭,应按照被寄养儿童的照料难度等具体需求发放不同等级的寄养补助; 另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协助寄养家庭对接社区及社会资源,如康复服务机构、政府管理部门(户口、社保、就业等部门)、教育、医院等,为寄养家庭争取各方支持,以减轻寄养家庭的经济压力。让寄养家庭不因经济费用分心,以儿童成长照料为核心,实现由寄养转为收养的最佳目的。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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