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第三方支付媒介的崛起对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三方支付媒介运作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法规,对当前第三方支付机构运作风险进行评析,提出完善监督立法、打破行业垄断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范
□曲润松 尚芳菊 方舒 高超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后,中国第三方支付技术日臻成熟,第三方支付业务如雨后春笋急剧增长,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其在便利消费大众、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国民经济、宏观金融安全监管带来潜在的风险与隐患。
我国网络支付监管部门在鼓励支持创新支付模式发展的同时,也逐步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督管理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要求紧急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的使用,并要求有关部门全面评估这两项业务的运营风险。2016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再次强调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监管机制的重要意义。2017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 《关于将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络平台处理的通知》。2018年6月29日中央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公共品属性、垄断与不完全竞争等固有不足决定了其发展必然不是一帆风顺,毫无风险的。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鼓励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的同时,支付监管机构更需明确监管目标与监管职责,实现金融产品效率与安全的有机统一。
二、第三方支付运作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履约风险
以支付宝运作模式为例,在建立信用保障和第三方支付机制的过程中,支付宝需要与商家及消费者建立相应的合同关系。销售者与消费者在获得支付宝服务前会收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的电子合同,只有在消费者、销售者与支付宝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时,其才可能获得相应的服务与技术支持。
然而,问题在于电子合同往往是由支付机构单方制定,用户在缔约过程中缺乏充分的自主决定权。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对于合同条款如何解释、解释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对合同责任如何分担等均属于合同履约产生的风险问题。
(二)客户备付金挪用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资金流信息化的进程中能够降低资金流动成本,提高货币乘数,提升资金流动效率。然而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代收代付中介,受利益驱使,存在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行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针对该问题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并于2018年6月发布了 《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规则,对支付机构存管客户备付金行为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但受管理能力与管理领域的限制,央行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与效果仍有待实证检验,央行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三)洗钱犯罪风险
在切断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直联系统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进行商品交易、转账投资,其支付指令始终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无相应部门实施监管,买卖双方交易关系被支付机构从中切断,央行无法有效识别该类资金性质,难以确认真实交易背景。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漏洞,虚构交易逃避监管。
2018年6月底,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结束了清算系统直连,增强了央行对流动资金倒追的可塑性,然而央行监管数据繁多,对虚构交易、跨行支付行为尚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筛选机制,数据分析与处理压力仍不容小觑。
三、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启示
(一)完善第三方支付立法,提高立法层级
第三方支付发展至今我国已出台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及其 《细则》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电子商务法》 等法律规章,旨在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除 《电子商务法》 外,上述制度规范均为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立法层级明显偏低。对此,应当积极借鉴欧美经验,在 《办法》、规章等现有法规层级的基础上,研究探讨第三方支付单独立法的可能性,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与保护,提高第三方支付监管的规范性。
(二)规范客户服务标准,建立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制定电子商务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滥用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应当形成服务合同统一标准,在合同制定过程中注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诉求,增强该类合同的社会公共属性,同时建立健全支付机构服务合同备案制度,为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资源与可能。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流动资金的监管与审查
国家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统一支付清算系统带来的制度便利,着重打击虚假交易、非法跨境交易、洗钱犯罪等行为,识别可疑用户的真实身份,及时筛查可疑交易报告,监测频繁支付、大额支付等可疑情况,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破除第三方支付垄断困局
2017年艾瑞咨询公司发布的《第三方支付报告》 表明,在2017年第1、2季度,支付宝以54%的市场占比稳居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霸主地位,财付通以40%的市场占比名列第二,市场垄断可见一斑。然而市场垄断理论告诉我们,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长久发展必然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为此,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放宽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机制,鼓励支持更多有责任、有活力、有能力的支付企业进入支付市场,进一步破除第三方支付垄断困局,建立第三方支付公平竞争长效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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