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高远
2017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79163件,同比上升39.6%,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占上海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的81.4%。
这是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上海高院通报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首次发布中英文双语版2017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十大案例)。
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在全面审查金融机构职责,确认“卖者有责”前提下,法院判决金融消费者不实填写风险测评应自负投资风险。
典型案例
购买高风险产品亏损近半 消费者起诉银行索赔
2015年5月8日,沈伟(化名)经银行客户经理贺某推介,申购了50万元的分级基金。相关资料显示,沈伟于2014年5月22日开立交易账户时,银行对其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其中,沈伟就“家庭年收入”勾选E项(100万元以上),就“投资经验”勾选D项(大部分投资于股票、基金、外汇等高风险产品,且有8年以上经验)。
《评估问卷》测评结果显示,沈伟风险承受能力属于激进型,适合所有风险产品。2015年5月5日,沈伟本人签字的《业务申请表》,银行打印栏显示基金风险级别“高风险”,客户风险级别“激进型”,风险匹配结果“正常”。
录音录像显示,客户经理贺某曾向沈伟表示:“基金这个产品不像理财,理财产品到一年、到三个月、六个月肯定会有收益的。基金会有净值变化,有可能上,有可能下,一个阶段可能跌到成本以内,所以要从时间上去化解风险。”沈伟向上海银监局举报后,该局答复:“未发现相关材料由他人冒签的情况……该录音录像对客户经理是否充分揭示风险由于声音不够清晰无法判断。”
2016年3月1日,沈伟赎回所购买的基金,余额为273,680.79元。亏损近半的沈伟于是起诉银行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判决:银行赔偿沈伟损失10万元;驳回沈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沈伟、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沈伟在开立交易账户时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评估结果为激进型客户,可以购买高风险及以下风险的理财产品。银行在依照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类别的基础上,向沈伟推介相应理财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沈伟虽对风险测评报告有异议,认为选项非本人或授意勾选,勾选内容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即便测评选项内容与沈伟自身实际不符,沈伟作为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的成熟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并审慎签署相关协议,因自身填写风险等级测评材料不真实,导致其购买投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的,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对于自己签名确认的评估内容视为已接受认可,不得事后随意推翻。
法院同时认为,银行代销金融理财产品负有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录音录像只能证明银行客户经理在推荐过程中提到了基金的风险,并未详细介绍分级基金的运作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揭示特别的风险点,因此法院酌情认定银行赔偿沈伟损失10万元。
银行“卖者有责”消费者“买者自负”
据介绍,过去数年,银行理财市场的“刚性兑付”规则,助长了部分金融消费者不理性的理财行为。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银行保本理财的“刚性兑付”被打破。
白皮书指出,司法裁判在全面审查金融机构职责的前提下,强调了金融消费者“买者自负”的原则。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存在专业性及信息等客观不对等性,为了弥补不对等,本案确认了“卖者有责”是前提,金融机构负有事前产品风险披露、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产品存续期间定期披露、对金融消费者适格性管理的义务。
白皮书提醒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各项义务履行到位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不审慎购买,如盲目不切实际勾选风评选项、追求测评高风险等级结果、忽视已揭示的风险信息执意购买等,未能履行对自己事务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投资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应由金融消费者对理财损失负责。
白皮书
再创新高 金融商事案件占比超八成
根据白皮书显示,在所有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证券期货类纠纷。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呈“一支独大”局面,据介绍,这与银行信用卡发放数量的增长以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开展息息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速扩张,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意识缺失,甚至采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方式违规从事信贷业务,引发对合同效力的争议,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4319件,同比上升45.17%。
此外,记者在现场获悉,新型担保方式层出不穷也为司法裁判带来挑战。例如,由于相关法律对股权收益权质押、信托收益权质押、经营权质押、证券账户质押等缺乏明确规定,已成为司法裁判面临的新难题。
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P2P网络借贷纠纷,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数量已超过了前两年的总和。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未持有贷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仍然存在。
机构改革 满足专业化金融司法需求
记者翻阅白皮书发现,2017年,上海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数排在前五位的是浦东、静安、虹口、黄浦、普陀五家基层法院,收案量分别为33962件、32763件、18674件、17480件、13943件。案件分布反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和新兴金融园区带来的金融机构集聚效应较为明显。
据介绍,为实现金融案件的集约化高效审理,较好地回应区域金融发展对专业化金融司法的迫切需求,上海法院已探索形成“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庭(专项合议庭)+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院金融庭”的金融审判基本格局。
依托专业化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上海法院依法审结了一批具有价值引领作用和社会影响意义的金融纠纷案件。当天发布的十大案例,就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诸多方面,其中不乏涉及新型金融产品、涉众性交易平台、诉讼制度创新等重点、热点话题。
在一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依法支持起诉并参与开庭审理,助力中小投资者维权。该案首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先河,是金融纠纷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创新,获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十大案例,在发挥精品案例对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导和价值引领功能,合理引导金融市场主体的诉讼结果预期,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发生可能性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说。
齐心协力 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防控金融风险,上海法院打出组合拳。在一起涉及违规期货交易的案件中,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了交易主体不具有期货交易资质,但其交易行为具备采用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平仓了结、集中交易等特点的,则该交易行为应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除了通过判决对交易市场秩序进行规范,据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张新介绍,上海法院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提示金融风险易发点,并就金融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搭建固定的信息沟通平台,通过交流、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增进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加强法律问题研讨,共享金融风险信息。
数据显示,2017年上海法院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发送司法建议共计54份,收到有效反馈意见41份。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也系统梳理了法院在金融商事审判工作中发现的P2P网贷、债券违约、非银行融资市场领域、涉众性纠纷等各类风险问题,并从加强机制建设、增进工作协同、加大整治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院部门间的协作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合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茆荣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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