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郝梦真
两位同班同学,在课间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受伤女同学竟因此诱发了潜藏的精神分裂。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病症诱因原因力难评定,但就造成的损害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1万余元。
课间打闹引发精神分裂
琳琳和洋洋是嘉定区某中学的在校生,一天上午课程结束后,午饭期间,两人在教室因一点小事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琳琳因此而受伤。
旁观的同学很快通知了老师,老师赶来后制止了琳琳和洋洋,并赶紧通知了双方家长。当天下午,家长带着受伤的琳琳去了医院,初步诊断为脑震荡,一周后被确诊为脑外伤综合症、颈椎损伤。
可没过多久,琳琳又出现了幻觉妄想状态,随后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一场课间闹剧,竟引发女儿精神分裂的症状,琳琳家长无法接受,将琳琳所在学校和其同学洋洋告上法庭,要求洋洋及家人支付到目前为止的医疗费等1万余元,所在学校对琳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琳琳对因受侵害行为将产生的后续治疗享有请求权。
病症诱因原因力难评定
针对琳琳的精神状态和此事件的因果关系,琳琳家长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琳琳确实患有了精神分裂症,这次的校园事件对琳琳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应激,是琳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但是这种病症是一种多因素的疾病,病因复杂,迄今未能找出单一的、决定性的致病因素,这次的争执事件是琳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但诱因大小难以具体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事情发生后,学校老师在得到通知后及时予以处置,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家长来校处理,协助家长送医,因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其次,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琳琳与洋洋的涉讼事件是琳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但诱因大小难以具体评定,为此,琳琳家人也表示待琳琳成年后或技术完善可以鉴定之时再另行起诉,法院认为,这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予以准许;最后,鉴于被告洋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洋洋监护人林某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结果,判决被告洋洋监护人林某赔偿琳琳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校园本该充满爱与善意,但在这起案件中却因为一起校园小摩擦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中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件中的洋洋虽尚属未成年人,但对于争执中会引发伤害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应的认知能力,因此需要其家长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青少年时期的孩子们易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老师与家长都应积极地起到正面引导作用,使孩子们能够正确处理校园生活中的摩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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