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幼童坠落无护栏小桥身亡 辩称“不是桥”法院仍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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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  吴娜

一个5岁的孩子骑儿童自行车途经家门口的一座小桥,不慎连人带车一起坠落桥下水中身亡。桥上没有任何护栏和警示标志,显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然而当我们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取得相关证据,将小桥的管理者——当地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后,对方却提出一个令人意外的理由:这一横于水上的设施只是一块水泥板,不是桥……

幼童独自玩耍  不慎坠桥死亡

2009年5月的一个傍晚,农民工程某5岁的儿子小豪在骑着儿童自行车途经家门口的一座小桥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坠落至桥下水中。当村民发现小豪时,他已经停止了呼吸。

聪明、伶俐的小豪,是外来农民工程某夫妇生活的全部,更是他们未来的依靠,夫妇两人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转眼间痛失爱子的现实,一看到儿子的照片,就会忍不住潸然泪下。

程某夫妇认为,是小桥未加设护栏导致儿子小豪死亡的。希望得到法律帮助的他们苦于经济拮据,无力负担律师的费用。经人指点程某夫妇找到常州市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查,常州市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定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为程某夫妇提供法律援助,而所里则指派我和殷强律师为这对来常州务工的夫妇提供法律帮助。

实地进行调查  村民全都缄口

接受指派后,我和殷强律师首先感到需要到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经实地调查,本案中的小桥是由钟楼区某村的村民小组于2004年集资建造的,仅有2.52米宽、9米长,没有加装任何护栏,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此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证明儿童小豪就是坠落至这座桥下而死亡的,如果小桥的管理人对此事予以否认该怎么办。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和殷强律师顶着炎炎烈日,来到案发现场向附近村民进行调查取证。然而,由于程某夫妇系来自外地的农民工,而周围村民大多是当地人,为了不给自己的生活增添麻烦,没有一个村民愿意讲出实情,为小豪的死因作证。

无奈之下,我们又赶到当地派出所,希望在那里会找到一些证据线索,然而仍然是失望而归。

遇到好心房东  愿意出面作证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时候,程某向我们提供了一条线索。他告诉我们,他家以前的房东夫妇应该清楚整个案发的经过。而且由于相处时间较久,和房东的关系也较好,他们可能会愿意站出来作证。

在程某的带领下,我们再一次顶着炎炎烈日来到当地,找到程某一家人曾经的房东。当我们敲开房门,出示律师证件并说明来意后,房东夫妇十分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并书写了受害人小豪确实是从那座小桥上坠落的证明。

同时,将受害人小豪从河里打捞上来的程某老乡也证明,是从那座小桥下将小豪和儿童单车打捞上来的。这就使小豪的死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为案发前几天当地连续下雨,致使水位上升,危险增加。我们为了呈现本案的真实场景,不畏狂风暴雨赶到案发现场拍摄连下几天雨后的小桥下的水位深度及周围概况。

正是根据我们提供的照片,在后来的诉讼阶段法官才对本案的发生与被告的过错有了更加清晰、直观的认识。

经过仔细斟酌  确定案件被告

在调查案件情况的同时,为了多渠道帮助程某夫妇维护合法权益,我们又向小豪身前就读的幼儿园调查了解了他的投保情况。经过一番打听,辗转地问到幼儿园园长的电话。可惜园长告诉我们,幼儿园确实为每个小朋友购买了意外保险,但是只有小朋友在幼儿园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

由于保险无法赔付,我们更感到诉讼的压力巨大,因为这已成了小豪父母唯一的赔偿来源。

解决了证明小豪确是从桥上掉下死亡的难题之后,摆在我们面前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本案的被告。

为此,我们在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之后,一致认为被告应当是小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中最直接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桥梁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狭窄的小桥未加设护栏、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应当属于管理瑕疵,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桥梁未设护栏  村委难辞其咎

那么,究竟谁该是小桥的管理者呢?

根据《公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之规定,该“小桥”显然属于公路。

而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该小桥系村民小组集资建造,小桥的养护、管理者应当是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于是,本案的第二个难题也迎刃而解。

家长看护不周  自身亦应担责

被告确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找到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确定被告的赔偿比例。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程某夫妇对本案受害人小豪具有不可推卸的监护义务。那么,他们事实上有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呢?允许一个5岁儿童独自骑单车过小桥,自己却在麻将桌上搓着麻将。我们认为,监护人显然是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他们对受害人小豪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在起诉时,代理律师要求两名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是70%,即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30余万元。

提交法律意见  建议加装护栏

鉴于本案涉及到的桥梁安全隐患危害到的是公众的安全,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我们在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同时提交了一份律师意见书,建议法院先责令村民委员会为小桥加设护栏,同时对该村类似的小桥进行安全排查。

令人欣慰的是,2009年7月9日,我们再次陪同本案承办法官去勘查、描绘案发现场图时,发现小桥两侧已加设密密的蓝色护栏。

由于本案涉及到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的问题,所以常州市钟楼区司法局对本案十分关注,主管领导亲自出面与被告协调过两次。

同时,法院对此案也高度重视,庭长与承办法官也主持双方调解过两次。然而,被告的态度很坚决——不调解,只肯象征性给予原告补偿。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态度也很明确——愿意调解,但绝对不接受以同情为名的补偿。

调解没有结果  法院判决赔偿

调解无果,本案只能进行审理和判决。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本案中那座小桥只是一块水泥板而非桥梁,是两个天然河塘形成的坝基。而农村河塘上堤坝塘埂没有加设护栏的先例,没有任何规定“在自然河塘塘埂上要求设置护栏”。

对此我们的反驳意见是:桥是指架在河上的连接两岸可供人们通行的建筑物。

很显然,该水泥板符合桥的特征,桥的两边虽然是天然河塘,但并不影响桥的性质。

经过多次庭审、召开协调会,2009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终于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判令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894元。

程某夫妇拿到一审判决书时,激动地握住我们的手说:“真的太谢谢你们了!”

被告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2009年11月28日,被告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3月16日,二审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听证,双方仍然坚持一审时各自的主张和答辩意见。

同年5月17日,代理律师再次陪同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前往事发现场,通过现场勘察,承办法官对受害人小豪落水地点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但是当地老百姓围住代理律师和承办法官,表达了对一审判决的不满。

为了能化解矛盾,法官在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轮的协商、调解,双方终究还是因为差距太大调解未果。

2010年7月30日,程某夫妇终于收到了期盼已久的终审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通过执行法官的几次沟通,被告终于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当事人。就这样,这件历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有了令程某夫妇满意的结局。

同年11月,程某夫妇给我们所送来一面锦旗,上面醒目地写着两排字——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济困扶危。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办理这类案件的工作内容大致包括:前期调查取证、寻找法律依据、确定适格的被告、确定赔偿比例。本案既是帮助未成年人维权,又是帮助农民工维权,前前后后长达一年半,我们尽心尽责,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本案也警示天下所有的父母,要认真承担起自己的监护义务,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因为世界上什么药都可以买到,唯独“后悔药”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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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 幼童坠落无护栏小桥身亡 辩称“不是桥”法院仍判赔 2018-12-24 2 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