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
律师事务所
陈慧颖 武慧琳
在一些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往往需要经过各方付出巨大的努力,但如果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要男方一反悔,一切只能从头开始,女方无法尽快结束婚姻,也就难以彻底摆脱被家暴的危险。
在《民法总则》制定实施之后,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我们注意到,2018年9月公布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其目的在于减少草率离婚现象。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内撤回申请。
对此我们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没有必要且是弊大于利的,理由如下:
首先,没有必要为防止夫妻双方草率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
在我国,结婚是自由的,如果夫妻俩是草率离婚或是一时冲动引起的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感情还在,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的方式来解决。
我国对离婚后的复婚并没有限制,不需要再另行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其次,设立离婚冷静期会使得协议离婚更加困难,这就可能导致更多的离婚案件涌向法院。
离婚一般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冲动型离婚毕竟是极少数。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的协商也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争议。好不容易双方达成一致,带着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手续,结果多个离婚冷静期,等于又给了一方反悔的机会。
而反悔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反悔,并不是感情的复合。
为了避免协议离婚的不确定性,可能促使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尤其是使得一些本可通过协商离婚的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再次,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院的离婚诉讼本身就已经规定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而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选择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论该行为是“冷静”还是“不冷静”,成年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最后,设立离婚冷静期,甚至可能导致结婚率下降。因为设立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那些本已“恐婚”的人可能更不愿意结婚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
在一些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往往需要经过各方付出巨大的努力,但如果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只要男方一反悔,一切只能从头开始,女方无法尽快结束婚姻,也就难以彻底摆脱被家暴的危险。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在民法典中没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这一制度是弊大于利的。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