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这样的房屋在房产证上,仍然显示为产权人的财产,并不能体现夫妻共有的性质。这就造成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一般来说,只要没有恶意串通且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购房人是可以“善意取得”房产的。但是,如果尚未支付房款,或者只支付了部分房款呢?
本期“律师说法”栏目中,律师通过对学界看法及实际判例的梳理后认为,虽然学界对于善意取得房产是否需要实际支付房款尚存争议,但是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的观点是需要实际支付房款的。并且其中大多数案例显示,房款不仅需要支付,还需要支付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否则的话就有违常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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