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讯 由于维修人员关错水阀,致使家中“水漫金山”,居民车阿姨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车阿姨2.1万余元。
2017年底,车阿姨向小区物业公司报修水龙头,维修人员上门更换,却关错水阀致自来水喷涌,家中浸水。因无法就损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车阿姨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4.2万余元。
物业公司承认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但认为损失只有一二千元,且水龙头质量差才是事故的主因,车阿姨也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损失赔偿的金额无法确认一致,鉴定机构接受原告委托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去年9月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阿姨因喷水造成的损害2121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称,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更换水龙头过程中关错阀门,导致涉案房屋内水管喷水、积水,地板和家具打湿受潮,部分电器无法正常使用或贬值,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抗辩由于原告提供的水龙头质量问题造成水管爆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维修人员未谨慎操作。因此,被告相关抗辩不足采信。
法官表示,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鉴定意见和实际案情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期间在外租房的损失,法庭认为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损害部分进行维修需要搬离涉案房屋;同时,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由于本案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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