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11时许,在铅山县河口镇某公司宿舍内,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郑某因感情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二人在推拉防盗门时,李某将郑某的左脚脚趾夹伤。经鉴定,郑某为轻伤二级。郑某脚受伤后用去医疗费613元,伤情鉴定费700元,医院建议受伤全休三个月。经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一致,由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告人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万元。
法院认为,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属自首,且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就协议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有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较好,对其适用缓刑。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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