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醉驾入刑”实施多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喝酒尤其是聚会喝酒,还可能引发其他安全事故甚至人身伤亡,近年来,因为此类事件导致向同饮人索赔的纠纷也时有所闻。
聚会喝酒中,参与者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承担哪些额外的义务,又该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呢?
自负其责是一般原则
在聚会喝酒过程中,如果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当自负其责。
和晓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认知。
因为酒只是一种日常的、不受管制的饮料,喝酒并不属于危险活动。
但是,酒这种饮料由于含有酒精成分,因此会导致醉酒和不适,过量饮酒还可能对健康造成一定危害。
但是,每个人的体质不同,对酒的接受程度、喜好程度不同,身体本身解酒的能力也不同。对于这些状况,只有饮酒者自身最为清
楚。
因此在聚会喝酒过程中,如果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作为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应当自负其责。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的精神。
关于同饮人的注意义务,司法上不能苛求,必须依据普通人、正常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合理确定同饮人的义务。
同饮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果是多人共同饮酒,那么相互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照顾和注意义务。
李晓茂:因为饮酒导致疾病或者伤害,一般情况下应自负其责。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饮酒,那么相互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照顾和注意义务,在以下这些情形下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是强行劝酒乃至灌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强迫其饮酒。
基于酒量和健康状况,每个人首先应当“自负其责”,能喝多少喝多少,不能过量。
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健康状况不佳、患有某种疾病,依旧强迫其饮酒,一旦发生伤害后果,劝酒者就难辞其咎。此外,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强迫其饮酒,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住处或者交给其亲友照顾。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放任其独自坐在路边或者独自回家。
如果因此发生事故,同饮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是明知对方要酒后驾车却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后果的。
醉驾不但危险,而且涉嫌犯罪。对于同饮者来说,不但自己不能酒后驾车,也要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同饮者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不开车也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饮酒的情况下,不但自己不能开车,也应积极劝阻他人开车,共同遵守法律法规。酒后即使自己不开车,也可能涉嫌“醉驾”即危险驾驶罪。
潘轶:除了民事责任之外,由于共同饮酒以及其后的驾车行为,饮酒人还可能构成犯罪。
“醉驾入刑”的观念如今已经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人也已经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酒后即使自己不喝酒,也可能涉嫌“醉驾”即危险驾驶罪。
苏州法院就曾审理判决过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但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该案中,醉酒驾车的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而同车但并未开车的被告人郭某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事实上,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
没有开车却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醉驾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逼迫驾驶人饮酒。
二是明知他人饮酒,胁迫或命令其驾驶机动车辆。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对方。
虽然依据具体案情,未开车人既可能同样被认定为主犯,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都面临着刑事制裁。
因此在饮酒的情况下,不但自己不能开车,也应积极劝阻他人开车,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报道
酒后骑车摔倒身亡 法院判决酒友担责
据 《厦门日报》报道,2017年5月4日,颜某、崔某、刘某、丁某、怀某五位好友相聚在小饭馆吃饭。朋友相聚,酒足饭饱后大家还未尽兴,颜某见时间还早,便提出要请大伙儿去海沧一家KTV唱歌。
KTV里,五个人推杯换盏直至晚上11点左右,崔某和刘某先行离开,剩下三人喝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才结束。“当时他让人觉得很清醒,走路也没有歪斜,我没有看出他喝醉了。”怀某说,自己因为和颜某家住同一个方向,所以两人一前一后骑着电瓶车同行。
当颜某骑行到一个红绿灯路口时,车子刮碰道路中间绿化带后摔倒,怀某见状赶紧下车。“他当时像是睡着了一样在打呼噜,我以为他睡着了,也扶他不起来,就赶紧打他舅舅的电话。”怀某说,随后颜某家人赶到现场,一起架着颜某上了三轮车,要将他送回家,他并没有看到颜某在流血。
回家途中,颜某家人发现颜某情况异常,立即拨打120救护,并送往医院抢救。颜某头部因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于凌晨3点半死亡。颜某父母悲痛万分,将崔某、刘某、丁某、怀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KTV饮酒娱乐结束后,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在此情形下,丁某、怀某应当预见其骑车离开可能发生危险,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劝阻,避免危险发生,两人对颜某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颜某也应视自身的情况控制饮酒数量,避免因过量饮酒发生危险,其在醉酒的情况下骑车回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崔某、刘某在共同饮酒结束前已先行离开,两人对颜某酒后骑车离开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判处颜某承担事故90%的民事责任;丁某、怀某分别承担5%的民事责任,各承担赔偿金48067.1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崔某、刘某自愿各补偿颜某家属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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