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两车相撞后,赵丽因受伤离开现场,去往医院就医,却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弃车逃跑”,属于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情形之一。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赵丽与有意规避法律责任或放任车辆不管的逃逸有所区别,不符合双方免责条款中“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驳回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的主张。
2016年11月24日1时许,在本市南北高架,赵丽驾驶着吴文所有的车辆与强生公司驾驶员程勇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该车辆乘客周洁及案外人洪升受伤。经诊断,周洁有三处骨折,应住院治疗11天。治疗期间,周洁共支付了医疗费5000余元。
对于该起事故,交警高架支队认定赵丽负事故主要责任,程勇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时,赵丽因自己受伤、需要就医,让程勇报警后,便离开现场至医院就医。
根据《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4条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24条载明,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据此,平安认为,赵丽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符合免责条例中所约定的免责事由。
因此,周洁将平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6余万元,由平安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则由赵丽、吴文、强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平安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根据该条款,“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免责。而赵丽是告知程勇需要就医后离开现场,并非逃离现场,因此,平安并不能免责,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应由强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平安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赵丽承担。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平安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洁医疗费等费用合计6.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周洁医疗费等费用合计6.6万余元;强生公司赔偿周洁医疗费等费用2.9万余元;赵丽赔偿周洁律师代理费2100元。
一审判决后,平安上诉至上海三中院,认为赵丽在身体无大碍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安危,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中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平安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三中院认为,赵丽自述在事故发生后因身体不适离开现场,与就医记录、医疗鉴定意见书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与有意规避法律责任或放任车辆不管的逃逸有所区别,不符合双方免责条款中“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对平安主张的应就赵丽事故后离开现场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