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本市“扬尘执法”新规下月中旬施行

擅自拆除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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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本报讯  经过近两年的实施,《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即将于2019年3月14日到期。昨天,记者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近日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交通委对上述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并联合印发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以下简称《应用规定》),《应用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本市将继续加强对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管理。

《应用规定》中强调了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了数据审核采用生态环境部门的扬尘在线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自动审核、易扬尘单位(或委托运维单位)初审、各区环境监测站审核的分级审核模式。各区环境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制作笔录,经检查,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则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易扬尘单位予以处罚。对异常数据或相关情况,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可在数据初审时提出并在管理平台内上报。

对于易扬尘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或设施发生故障且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修复的,以及其他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视为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市、区两级住建、交通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对于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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