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了减少工厂运作的成本,便将危险废液随意处置,导致环境污染。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的生产加工,在蚀刻工艺中,产生的危险废液呈强酸性并含有大量重金属。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公司负责人便将危险废液交给了无处置资质的何某、徐某处理。在接收到危险废液后,何、徐两人趁夜将危险废液偷偷排到市政污水管网窨井内,造成了环境污染。事发后,两人被当场抓获。
市检三分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金属制品公司、何某、徐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4.2万元、危险废液处置费用75万余元。为了精准起诉污染环境、损害公益的侵权行为,在庭审前,市检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带领检察官承办组对侵权事实、损失后果、损失金额、公益风险等证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一一梳理。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危险废液处置过程和费用等问题进行辩论。此外,市检三分院还邀请专家辅助人进行解释说明,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对方辩解。被告表示,因一时错举,导致工厂停产、个人失业,这个教训实在深刻,将在今后引以为戒。
“污染主体以偷排方式,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成本低,社会影响恶劣,仅仅通过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法律效果,更不利于解决环境损害后果由地方政府买单的现状。”谈信友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主体提出民事公益损害赔偿,也是对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背景中生态司法理念的积极回应。”
案件经审理,当庭宣判,市检三分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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